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拓展資料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 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 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 要采用書面形式;
4、 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 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 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 要采用書面形式;
4、 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拓展資料: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這種情況下,各項書面證明房屋產權的間接證據都保留在對方手中,一旦發生糾紛,對己方極其不利,所以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作為直接證據證明房屋產權歸屬非常必要。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這種情況下公證的主要目的是寫清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例如根據出資比例確定等。
(3)產權不穩定的動產。例如存款、玉器、首飾等。這種財產沒有其他的證明權屬的方式,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要算共同財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詞條 婚前財產(法律名詞) 網頁鏈接婚前財產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擴展資料: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動產、不動產,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都是法律保護的婚前財產。
1. 所謂婚前財產是指男女雙方協議對各自婚前所有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后共有財產的約定。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在婚前、婚后均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婚前財產公證”。
2.婚前存款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采信的程度高。
3.婚前房產,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么,產權歸屬沒有爭議。難就難在婚后財產混入該房屋按揭貸款償還之后,分割起來就異常麻煩了。
4.如果嫁妝是婚前購置的,則屬于婚前財產,但若是結婚后,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嫁妝不屬于婚前財產。
5.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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