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法律規定:
1、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由于軍人職業具有特殊性,這些規定與《婚姻法》的一般規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處。
1、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2、晚婚年齡的特別規定。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其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
3、軍官和文職干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的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4、現役軍人配偶條件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軍婚法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軍婚的申請步驟:1、先得打一份結婚報告。內容很簡單,就說“我與XX從什么時候確立戀愛關系,經N年時間的自由戀愛,現感情成熟,準備組織家庭。”,并在報告下面介紹一下雙方基本情況,比如出生年月、籍貫、所在單位、何時入伍等。2、打了結婚報告后,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填完之后,要蓋公章,一般要蓋三至四個。3、政審函調。如果對方是地方人員,需要政審,一般以函調的形式開展。4、開結婚介紹信。5、如果是用學員證辦結婚,需要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軍官證。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張。7、帶上個人身份證件、結婚介紹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了。
軍婚有一些休假規定和政策規定。
一、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假有:
1 按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的,享有3天婚假。
2 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3 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有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二、產假
女職工、女軍人生育時可享受98天產假;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享受42天產假。符合晚育規定按各地不同規定增加產假 。
男方為軍隊人員,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三、政策方面
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婚申請步驟
(1)先得打一份結婚報告(基層部隊有些還要提前半年打戀愛報告)。并在報告下面介紹一下雙方基本情況,比如出生年月、籍貫、所在單位、何時入伍等。
(2)打了結婚報告后,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填完之后,要蓋公章,一般要蓋三至四個。
(3)政審函調。如果對方是地方人員,需要政審,一般以函調的形式開展。
(4)開結婚介紹信。學校是在善后辦開,有效期2個月。
(5)如果是用學員證辦結婚,需要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軍官證。
(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張。
(7)帶上個人身份證件、結婚介紹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了。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軍婚
1980年12月,解放軍總政治部作出了關于軍隊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對軍人結婚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
1、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
但部隊干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2、軍隊干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干部的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3、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志愿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
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準。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4、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
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并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結婚。
5、規定了結婚登記與審查的有關事項
軍隊營以下干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干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
然后,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擴展資料:
軍人結婚條件的條件:
軍人結婚,要符合《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中的各項要求。同時,也要符合國家一般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5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包括三層意思:
(1)必須是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
(2)必須是本人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如果本人不同意,父母、親友等其他人不得違反本人的意愿,代為做主強迫他人結婚。
(3)必須是完全自愿,而不是有條件的勉強同意。法律規定結婚時,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有他人干涉,說明婚姻自主權不可侵犯。
當然,第三人出于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按法律和道德要求,可以提出建議,但該建議是否被采納,則應由當事人決定,任何形式的強迫、包辦,都是對當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違背法律的行為。
2、根據婚姻法第6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種法律明確規定的結婚最低年齡,稱為法定年齡。
必須明確的是,法定年齡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而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結婚的最佳年齡。同時,婚姻法在這一條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這是一種提倡性的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晚婚晚育不僅對國家有利,對公民個人也是有益的。軍人應當自覺響應國家號召,實行晚婚晚育。
3、根據婚姻法第7條的規定,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不能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軍婚的規定如下:首先,確定戀愛關系后主動報告,接受審查,法律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再者,結婚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1)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非軍人向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是文職人員,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軍人對非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重大過錯可參考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擴展資料:
1、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
2、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
3、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
4、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百度百科 :婚姻法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如果涉嫌破壞軍婚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取得受害人諒解書可以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3、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4、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準。
國家法律對保護軍婚特殊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對于現役軍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對其他人有區別的專門的保護措施。
由于現役軍人的特殊工作性質、工作特點和肩負的特殊的工作任務,對其婚姻家庭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完全必要。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這種特殊保護主要有兩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妨礙婚姻、家庭罪”一章中,專門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并且在量刑幅度上比相近的罪較重。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者,構成重婚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的問題,作了同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特別規定,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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