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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于軍婚有哪些規定和要求

首頁 > 婚姻繼承2022-01-26 04:51:22

軍婚法律規定

軍婚法律規定:

1、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由于軍人職業具有特殊性,這些規定與《婚姻法》的一般規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處。

1、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2、晚婚年齡的特別規定。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其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

3、軍官和文職干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的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4、現役軍人配偶條件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軍婚法

軍婚有哪些規定?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軍婚的申請步驟:1、先得打一份結婚報告。內容很簡單,就說“我與XX從什么時候確立戀愛關系,經N年時間的自由戀愛,現感情成熟,準備組織家庭。”,并在報告下面介紹一下雙方基本情況,比如出生年月、籍貫、所在單位、何時入伍等。2、打了結婚報告后,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填完之后,要蓋公章,一般要蓋三至四個。3、政審函調。如果對方是地方人員,需要政審,一般以函調的形式開展。4、開結婚介紹信。5、如果是用學員證辦結婚,需要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軍官證。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張。7、帶上個人身份證件、結婚介紹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了。

軍婚有一些休假規定和政策規定。

一、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假有:

1 按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的,享有3天婚假。

2 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3 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有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二、產假

女職工、女軍人生育時可享受98天產假;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享受42天產假。符合晚育規定按各地不同規定增加產假 。

男方為軍隊人員,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三、政策方面

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擴展資料

軍婚申請步驟    

(1)先得打一份結婚報告(基層部隊有些還要提前半年打戀愛報告)。并在報告下面介紹一下雙方基本情況,比如出生年月、籍貫、所在單位、何時入伍等。

(2)打了結婚報告后,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填完之后,要蓋公章,一般要蓋三至四個。

(3)政審函調。如果對方是地方人員,需要政審,一般以函調的形式開展。

(4)開結婚介紹信。學校是在善后辦開,有效期2個月。

(5)如果是用學員證辦結婚,需要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軍官證。

(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張。

(7)帶上個人身份證件、結婚介紹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了。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軍婚

1980年12月,解放軍總政治部作出了關于軍隊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對軍人結婚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

1、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

但部隊干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2、軍隊干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干部的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3、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志愿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

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準。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4、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

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并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結婚。

5、規定了結婚登記與審查的有關事項

軍隊營以下干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干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

然后,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擴展資料:

軍人結婚條件的條件:

軍人結婚,要符合《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中的各項要求。同時,也要符合國家一般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5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包括三層意思:

(1)必須是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

(2)必須是本人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如果本人不同意,父母、親友等其他人不得違反本人的意愿,代為做主強迫他人結婚。

(3)必須是完全自愿,而不是有條件的勉強同意。法律規定結婚時,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有他人干涉,說明婚姻自主權不可侵犯。

當然,第三人出于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按法律和道德要求,可以提出建議,但該建議是否被采納,則應由當事人決定,任何形式的強迫、包辦,都是對當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違背法律的行為。

2、根據婚姻法第6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種法律明確規定的結婚最低年齡,稱為法定年齡。

必須明確的是,法定年齡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而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結婚的最佳年齡。同時,婚姻法在這一條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這是一種提倡性的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晚婚晚育不僅對國家有利,對公民個人也是有益的。軍人應當自覺響應國家號召,實行晚婚晚育。

3、根據婚姻法第7條的規定,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不能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軍婚:就是夫妻一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
  我國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現役軍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樣,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權利,負有婚姻法規定的義務。現役軍人結婚也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后方可確立夫妻關系。

  為了國家、民族的利益,為了純潔和鞏固部隊,為了增強軍地、軍民團結,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頒發了《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規定戰士在未滿現服役期間不準結婚;部隊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對艦艇人員、空勤人員和從事國防尖端核心機密工作的人員的婚姻問題,海軍、空軍、國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干部在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要求對其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還規定了,軍人要求結婚,必須先經過部隊審查批準,由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我國婚姻法對現役軍人的離婚,亦有特殊保護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根據這一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而軍人不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過調解和好工作無效,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作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僅適用于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如果是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案件,就不適用上述規定,而應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關于軍婚有那些規定

軍婚的規定如下:首先,確定戀愛關系后主動報告,接受審查,法律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再者,結婚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軍婚:就是夫妻一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我國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由來已久。早在建國之前,為了現役軍人在前方安心殺敵,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就有“紅軍戰士之妻要求離婚,須得其夫同意”的規定。抗日戰爭時期頒布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也規定“抗日軍人之配偶,非于抗日軍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為離婚之請求”。正如1950年婚姻法起草報告所說,在當時作這種規定“會得到一切革命軍人的配偶和整個社會輿論的同情的”,“表現了革命軍人的配偶......能夠犧牲個人的暫時利益去服從民族、社會和國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所以1950年頒布的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都貫徹了在離婚問題上對現役軍人給予特殊保護的立法原則,也成為人民法院處理現役軍人離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據。
五十年過去了,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社會穩定,很多人認為對軍婚給予特別保護的歷史時代已經結束了。有人說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是對婚姻自由原則的違背,是以犧牲一方婚姻自由為代價換來所謂的軍心穩定。感情上的事情是勉強不得的,強扭的瓜不甜,既然不愛了,又何必非要捆綁在一起呢?還有人說這種保護會引起負面影響,姑娘們一想到有朝一日過不下去時軍人不點頭就甭想離婚,誰還敢輕易嫁給軍人呢?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軍人的配偶已經有了外心,死心塌地想要離婚,因為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而勉強維持著徒有其表的婚姻,軍人一方就真的快樂嗎?
軍婚保護條款可能會對軍人的婚姻起到阻礙作用,也與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認為就目前的情況而言,軍婚是否受保護并不僅僅是一個婚姻自由的問題。權利與義務總是相對的,既然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的義務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軍人就應該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權利。就婚姻問題而言,軍人由于獻身國防事業而不能與普通人一樣充分享有這一權利,那么社會就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來彌補軍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這也是法律所應體現的公平原則。當然經濟以及社會地位的提高是彌補軍人權益的最佳選擇,可以從根本上改變軍人的狀況,也是解決軍人婚姻問題的根本途徑。但就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軍人的待遇。因此,社會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來使軍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對軍婚的保護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權利義務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軍人權利的行使,減輕軍人的后顧之憂,穩定軍心,鞏固國防。
2001年新頒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原則上保留了對軍婚的保護,在我國婚姻立法上沿襲了有中國特色的一大傳統,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條基礎上增加了一個“但書”,“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但書”雖然只有十三個字,卻對軍婚民事特殊保護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條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在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準予離婚。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這里的“過錯”,是指軍人一方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破壞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從程度上看,過錯分為一般過錯與重大過錯。至于什么情況屬于“重大過錯”,應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同居",依照《解釋(一)》第2條:“......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要注意把同居與重婚、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等相區別。“家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該《解釋(一)》第1條:“......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第三項里的“等”字,還包括與賭博、吸毒相當的其他惡習。另外,對于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把握兩點:軍人有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之外的其他重大過錯,其過錯程度與這3項規定情形相當;這些其他重大過錯必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其非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后,將承擔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調解無效時判決準予離婚,而無須得到軍人同意;二是根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承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當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超出民事責任范圍、觸犯刑律時,根據婚姻法第45條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第33條最重要的意義,還在于這一規定溝通了與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關系,使軍婚的民事特殊保護制度更加完善。如果對原婚姻法第26條不做修改,它必然與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的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第46條的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相脫離。因為,就原婚姻法第26條來說,軍人配偶實現離婚請求,并不取決于軍人一方是否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的過錯,而是取決于軍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就不會產生離婚的后果,也就不會有軍人配偶依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起離婚過錯賠償請求。可見,“但書”的增加就像架起了兩座橋梁,一座通向第 32條第3款,解決離婚問題;另一座通向第46條,解決離婚過錯賠償問題。
最后,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其配偶堅決要求離婚,軍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決準予離婚呢?按照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這種情況是不能判決準予離婚的。可依據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處理,即:“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對軍婚的保護事實上確實也限制了非軍人一方的權利,其在維系軍人權利平衡的同時又導致了非軍人一方權利的失衡。因此,《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的保護只能作為一種暫時行為。軍婚問題的根本解決還要靠提高軍人的經濟、社會地位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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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一、軍婚當事人協議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及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四)軍人一方應當提交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出具的離婚意見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婚姻法律對軍婚的特殊規定:
1、婚姻法對軍人的婚姻主要在離婚時有特殊的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無需征得軍人同意的離婚案件
婚姻法33條規定了“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軍人配偶提出離婚是由于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但過錯限定在 “重大過錯”而非一般的過錯。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婚姻法》第32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其配偶提出離婚后,將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3、不適用婚姻法33條規定的軍人離婚案件:
即以下兩類軍人離婚案件不適用《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
(1) 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不適用《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
該種情況是不能適用《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只能按一般離婚案件處理即按婚姻法第32條規定辦理。
(2)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不適用我國《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
(3) 破壞軍婚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第259條規定了“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即強奸罪)處罰。
三、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主要根據軍婚中雙方當事人的身份確定管轄法院,具體如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文職干部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依照1991年4月9日頒布的《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應按“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非軍人向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是文職人員,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軍人對非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等等。

聽說軍婚是受法律特保護是什么規定,什么意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重大過錯可參考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擴展資料:

1、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

2、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

3、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

4、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百度百科 :婚姻法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如果涉嫌破壞軍婚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取得受害人諒解書可以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3、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4、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準。

國家法律對保護軍婚特殊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對于現役軍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對其他人有區別的專門的保護措施。

由于現役軍人的特殊工作性質、工作特點和肩負的特殊的工作任務,對其婚姻家庭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完全必要。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這種特殊保護主要有兩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妨礙婚姻、家庭罪”一章中,專門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并且在量刑幅度上比相近的罪較重。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者,構成重婚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的問題,作了同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特別規定,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軍婚

意思是只要軍人如果不同意離婚,那么這段婚姻就不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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