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生效后能否申請再審恢復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9條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所以,如果是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或者是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即通過法定程序解除了,離婚的事實已無法改變。
現在能夠提出再審的,只限于對法院主持的調解離婚達成離婚協議中牽涉到的財產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或者離婚判決書中涉及到的財產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申請再審。如果有離婚協議或者判決中未牽涉到的財產的,則應當另行起訴。
附: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第180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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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能否申請再審
離婚訴訟案件能否申請再審?關于離婚訴訟案件能否申請再審應分兩個方面看:(1)對于已經生效的準予離婚的判決,因為婚姻關系是一種人身關系。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只要發生法律效力,基于夫妻關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隨之消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2)當事人可以就離婚案件中已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辛偉克與張曉杰撫養子女糾紛案可否進行再審的復函》的規定,關于子女撫養權的爭議也可以申請再審。離婚案件遺漏子女撫養權、子女撫養費的處理,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應另行起訴還是對案件申請再審?離婚案件的審理涉及是否準予離婚、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原則上應一并予以解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九條關于“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規定的精神。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而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調解遺漏處理的,可比照上述規定,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而不應該按申請再審的程序進行訴訟。
離婚案一般涉及身份關系不能申請再審,但涉及財產問題,可以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解讀: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生效后,對雙方當事人而言,無論雙方是否與他人再行結婚,之前的婚姻都已告終結。但離婚財產分配判決不公也不能申請再審嗎?對離婚判決案件一般不能申請再審,但如果僅僅就財產問題可以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法律】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可否申請再審?
道理很簡單,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后,一方當事人可能已經與第三人結婚了。如果允許再審,即使撤消了原來生效判決,也無法恢復已經解除了的婚姻關系。因此,申訴沒有法律意義,白白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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