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村爭議的土地我種了二十多年土地使用權歸誰
兩村爭議的土地我種了二十多年土地使用權歸誰 1984年左右第一次分給誰,一般就會確權給那位第一次承包的,也有例外特殊情況,具體看案情。
30年前分了土地給村民丟荒了,另一方從新開荒使用33年請問使用權歸誰所有?
30年前分給土地。給農民丟荒啦!重新開始開皇帝做了33年。因為國家沒有規劃給你再做幾十年都是人家的。這應該土地是分給人家的。人家哪怕慌了也是人家的,你要開房做是可以,但是歸權利是人家的。
不管怎么樣,那個土地是分給分給他的,就是荒了,也是人家的你開荒了,還是別人還是以前那個人的。
誰辦理土地證給誰
我家的土地目前有人要承包18年,但記得農村土地30年不變還剩15年,到期后土地使用權歸誰?
農民的承包權一般為三十年,到期以后重新進行延包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所以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愿、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集體對土地擁有的所有權沒有年限,直至國家征用轉為國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權。
農民的承包權一般為三十年,到期以后重新進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現在有一些土地糾紛有一部分人按村里的政策,有一部分按國家三十年的政策,問怎么辦才好
如果是村規民約的話,它屬于一些村民自治的范疇,但是不管村民如何自治,他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所以說村規民約如果觸犯了法律規定,或者是說法律規定村民之間不能就這件事進行約定,只能遵照法定的話,那肯定是按法律走的。
其次,你這邊如果產生糾紛的話,建議向當地的行政機關申請解決這個糾紛,或者是申請確權,或者是到法院去起訴解決。
違法,向國土局反映
土地管理制度是三十年不動嗎?結婚三年了都沒有地而且娘家的地當時就給撤了,兩邊都沒地這樣也合法嗎?
家里重新分地別的隊都重新分了就我們隊沒有,我和兒子都沒地,別人家卻多出好多地來,這樣也合理嗎?這個不太清楚三十年沒有到你的地不應該是娘家那邊使用的么??誰給你撤了的呢
只能說你家鄉的官太黑了
還是問問專職部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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