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新政策,這幾種情況,土地不能確權
2013年開始國家就開始進行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目前農村土地已經即將結束,宅基地確權登記也進入到最為緊要的階段,宅基地確權登記后將逐漸放活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民朋友可以進行宅基地流轉、宅基地抵押貸款,所以在宅基地確權之后,農民朋友也要抓緊將宅基地資源利用起來,但并不是所有宅基地都能夠順利的確權,尤其是對于宅基地確權主體有著嚴格的要求!
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農民朋友只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并且享受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是當地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所以宅基地確權時,確權的主體人員必須要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而且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確指出農村宅基地必須要滿足一戶一宅,從中我們就能夠看出,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而定,確權也是以戶為單位,所以在確權過程中主體人員可以是該家庭中的任何一位成員,但在實際確權過程中一般是以戶主為主體!
下面我們來看以下宅基地確權過程中,哪些人不能夠作為宅基地確權的主體人員呢?
1、進城落戶子女:現在許多農村子女都進入到城市買房落戶,而在農村宅基地確權的過程部分農村父母擔心子女會失去宅基地,就想將宅基地確權到子女名下,不過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夠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擁有,而戶口遷入到城市的子女已經不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也就不屬于宅基地確權的主體范圍!
2、子女獨立分戶:分戶也是農村常見的現象,不過在分戶之后,父母與子女就成為了兩個家庭,在宅基地的確權過程中,子女如果已經有一處宅基地了,那么父母的宅基地則不能夠確權到子女的名下!
當然以上問題也具有這一定的體術情況,如果父母去世,無論是城鎮戶口子女,還是分戶的子女,都能夠作為主體對房屋、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因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父母去世之后子女就能夠獲得房屋的繼承權,同時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也就能夠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確權后,哪些土地可以確權,哪些土地不能確權?
農村土地確權,哪些土地不能確權
土地確權就在于摸清土地的權益歸屬問題,如果某塊土地尚處于糾紛狀態,一般需要在解決完糾紛問題之后才可確權。
2.私自開墾的荒地和未利用地不確權到戶
每個村集體都有自己的一定的荒地和未利用土地,這些土地平常農村自己開墾一般也不會說什么,但是在此次確權中,如果農戶沒有與發包方簽訂土地的承包協議,那么就只能確權到村集體,而不能確權到戶。
3.已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的耕地,并取得林權證和草地證
對于承包的林地和草地,如果已經取得了相應的林權證和草地證,則不納入此次農村土地確權。
注意,關于林地確權,暫時還只有個別地方開展了,但現在我國集體林權制度也在改革中,預計將會有更多的地方參與林地林木確權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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