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的行為并不違法,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未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為不合法,但是也不屬于違法。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未婚同居是不違法的,只要雙方都沒有結婚是正常的戀愛關系就不會違法。
未婚同居的行為并不違法,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未婚同居(無配偶)的雙方對是否選擇同居可以自由決定。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雙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時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了,則法律不會像保護正常結婚的夫妻一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同居,是男女關系的“灰色地帶”,選擇同居是為了規避一些法律義務,但是一旦產生矛盾糾紛,也往往失去了法律賦予的權利。
由于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律保護,現實中出現了同居者分手后糾紛多卻訴訟少的現象,同居關系在法律上存在諸多風險,一旦雙方鬧翻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當事人往往自吞惡果。
擴展資料:
未婚同居案例:同居財產難分 最易“人財兩空”
范雷(化名)與莉莉(化名)曾是一對同居達12年之久的戀人。2004年春節,兩人在京共同創辦了一家幼兒園,經營至今。在幼兒園,范雷負責日常教學、食堂、安保及一切雜務等,莉莉則負責財務和接待工作。
幾年前,莉莉不幸因病癱瘓,范雷一人苦苦經營幼兒園。去年,范雷將癱瘓在床的莉莉訴至法院,要求分割10年來經營幼兒園獲得的共同收益。
范雷被莉莉的家人罵成“白眼狼”,“我女兒腦出血癱瘓了,他就想著拿錢跑人?!崩蚶虻哪赣H忿忿稱,當初是范雷主動追求女兒,“我女兒很有能力,他稱要給我女兒打工,不要錢。”
對此,范雷也有自己的委屈:“她控制了幼兒園的所有收入,我沒有收入,也沒有辦法在經濟上照料我的父母?!彼蚍ㄔ禾岢龇指钭?004年至2013年共同出資管理幼兒園凈收入58萬元,稱其中29萬元應歸自己所有。
一審法院認定,范雷與莉莉并不存在婚姻關系,也不存在以婚姻關系為基礎的財產關系,駁回了范雷的訴訟請求。
不服判決的范雷向一中院提起上訴,他決定退一步,為贍養父母只要求莉莉給付10萬元。由于他無法證明自己參與幼兒園的經營活動,二審法院認為其要求分割財產沒有法律依據。近日,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考資料:人民網-未婚同居法律處境尷尬 專家建議結婚規避風險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未婚同居
沒有配偶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為不合法,但是也不屬于違法。
未婚同居(無配偶)的雙方對是否選擇同居可以自由決定。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雙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時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了,則法律不會像保護正常結婚的夫妻一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未婚同居屬于無配偶的雙方自由選擇同居的一種類型,不受別人的阻止,既不違法也不合法。
現實生活中同居男女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有時并不容易認定,因此主張形成事實婚姻的一方就有舉證的義務,只有在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才能追究另一方的刑事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未婚同居成本
1、身體健康成本
男 女身體特點決定了同居后,女性容易感染患上婦科病等病癥。如果一不小心懷孕,對女性的健康損害大,處理不當容易留下后遺癥。懷孕的風險,幾乎全由女性承擔。
2、生理成本
女人比男人老得早,25歲身體機能開始走下坡路。同居幾年下來,女方人老珠黃,男方青春仍在,事業上升,雙方卻不一定能走入婚姻。
3、經濟成本
戀愛時,大多數男方會主動埋單,當然AA制也是一種很合理很時尚的方式。一旦同居,雙方就轉化為一種既不是戀愛又不是婚姻的尷尬關系,少了戀愛的浪漫,卻多了經濟上的負擔。
4、心理成本
經過同居,男人心理信心爆棚,因為他們更懂得如何去討好、應付女人,對女性更有經驗;而同居后戀愛失敗,女性通常會留下心理陰影,越來越不自信,在處理下一段感情時更傾向于結婚,而不是享受愛情。
5、社會文化成本
對于同居,社會上可能持寬容態度,但寬容卻不代表肯定。從古到今,如果男人一而再再而三戀愛同 居分手,會被稱為“風流才子”“風流倜儻”,這樣的經歷,在男人口中,也成為他們炫耀的資本。同樣的情況對女性來說,卻是不光彩的,女性經常會被人認為“水性楊花”、“殘花敗柳”。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的行為并不違法,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未婚同居(無配偶)的雙方對是否選擇同居可以自由決定。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雙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時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了,則法律不會像保護正常結婚的夫妻一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同居是一種連續的行為狀態,它并不等同于共同居住。我國現行的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同居的義務,那么同居關系受法律保護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律只會保護合法的婚姻同居關系,而未婚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種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明確: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經法律程序。不經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實上就是非婚姻狀態,其形式和內容都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同居的兩個人不能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不能享有《婚姻法》及相關法規法規規定的夫妻之間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同居關系決定了因其未遵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缺乏法律基礎,不受法律保護,法院所能受理的僅僅是彼此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糾紛。法律規定:《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律只會保護合法的婚姻同居關系,而未婚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種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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