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撫養費標準2020年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后,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于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采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后,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于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于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周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絕大多數。從上面內容可知,未實際撫養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會直接影響到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
這個因人而異,看對方的收入高低而定,收入高給的撫養費就多,這個要調查對方的收入。
離婚后孩子撫養費標準2021年是什么?
離婚后孩子撫養費標準2021年是什么?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的標準是根據當地的最低生活水平來定的,也可以兩個人協商解決。
離婚后撫養費標準是:有固定收入的撫養人,按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計算。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支持兩個人已經離婚了,需要孩子的撫養費,這就看雙方工作工資是多少,而且也看家庭情況,而哪沒有絕對性的
這得拿你們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來算。離婚后不撫養孩子的一方要負擔孩子的撫養費、教育費等,具體標準是按你們當地統計局發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來計算,你倆也可以協商具體數額。
離婚后,法院根據雙方的沒入來判定生活費的,沒什么標準的數。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標準2021?
回答:您好,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我國法律規定,撫養費需要根據孩子的實際生活需求、男方的工資收入狀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進行綜合判斷。
根據民法典規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會參考其工資收入百分之二十和三十,兩個孩子一般不超過50%。無固定收入的,參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的收入進行判斷。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并不會僅以收入來確定定撫養費,還要參考孩子的實際生活水平。一般在離婚案件中,需要提供孩子的日常開銷。另外,如果一方更改孩子的姓名,是不可以拒付撫養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020年新婚姻法:離婚時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2020年新婚姻法:離婚時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離婚后孩子撫養費標準2021年
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通常來說只能歸一方所有,但不享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仍然需要負擔部分或者全部的撫養費。關于撫養費的標準,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對于男女雙方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法律首先允許男女雙方協議確定,如果男女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才由法院來進行判決。那么,我們的問題來了,法院在判決時,依據一種什么樣的標準和規則,來判決一方承擔撫養費的金額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孩子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應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由此來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對于撫養費的給付標準規定得還是比較明確的,當事人可依據上述規定協商確定撫養費的負擔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在當事人協商或者法院判決確定了一方應當負擔的撫養費之后,如果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子女實際生活、教育的必要支出增加,現有的撫養費金額已經無法滿足子女正常生活和教育所需,那么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給付的撫養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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