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同時法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這是社會發展與法治進步的表現。
例如,凡是涉及到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的都需要公證來證明與確認。公證就是國家公證員根據國家賦予的權力,按照法定程序,證明特定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我國的公證業務可分五個方面:
(1)證明法律行為。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需要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很多,例如收養、遺囑、繼承、贈與、房屋買賣、委托書等。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也就是指能夠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文書,例如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章屬實;證明學歷證書,或文件的副本、譯本、復印本等與原件相符。
(3)證明法律事實,例如證明出生、婚姻狀況、身份、學歷、親屬關系等。
(4)證明無疑義的授權文書。
(5)辦理與公證有關的輔助工作,例如保全證據,保管遺產、文件和進行技術性的服務。(為當事人草擬要申請公證證明文書,如合同等)
注:上述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文書、事實等,需要經過公證后才會具有法律效力。
若是在國外(境外)獲取的文書等需要用于國內,或者國內的文書需要用于國外(境外)時,也必須辦理公證,這類公證屬于涉外公證范圍。
涉外公證是指公證機關為發生在國內的法律行為及國內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和事實向國外出具公證文書,或者是外交、領事機關為發生在國外的法律行為及國外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和事實出具公證文書。
常見的涉外公證文書,例如為出國或赴港澳地區定居、留學人員辦理的出生、結婚、學歷、親屬關系公證的證明等。也有少數涉外公證文書是在我國境內使用,例如華僑、外籍華人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辦理的財產轉移、財產繼承所需的公證文書等。
在申請公證時,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且由于公證的內容不同,其辦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資料也會有所不同:
(1)出生公證書
出生公證書的內容上,證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與地點、父母姓名等。出國、出境人員所辦理的出生證明書的公證,須向公證處提供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本人的出生證原件。
在提供了相關的證件材料以后,申請人須按要求填寫由公證機關制發的公證書申請表,回答有關問題的詢問。而公證處經審核,確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無誤沒,便會出具出生公證書。(有些需翻譯成所赴國家的文字)
(2)學歷、學位和成績單公證
凡出國留學都須向國外有關院校和機構提供學歷、學位和成績單證明,不同的國家或同一國家內不同的學校對這三者的要求各不相同。一般只要提供學歷、學位和成績單的復印件和外文翻譯件,并由原頒發學校分別加蓋公章和有關人員(校長、教務長)簽名即可。
但有的國家和學校只接受經過公證的學歷、學位證書和成績單,這時候就需要辦理學歷、學位和成績的公證了。而辦理學歷、學位和成績公證書所要求提供的資料為:
◆ 身份證或護照掃描件。
◆ 申請人學歷證明。(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業證書等原件)
◆ 申請人遺失學歷證原件的,應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補發或由學校出具的在讀證明文件,對其進行公證認證。
(3)無犯罪記錄公證書
◆ 身份證或護照掃描件。
◆ 申請人需提供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保衛部門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有關證明(無犯罪記錄)原件。
(4) 婚姻狀況公證
◆ 身份證或護照掃描件。
◆ 申請人需提供結婚證、離婚證、單身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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