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呢?
夫妻離婚后,是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夫妻間的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解除了婚姻關系也就解除了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的義務。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于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裁判。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直接撫養子女的人?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直接撫養子女人的要求。變更直接撫養子女人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誰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具體如下: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2、對兩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優先考慮獲得孩子的撫養權。3、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同時,法院還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住房條件等因素來最終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看雙方的環境條件吧,應該是選擇最利于孩子成長的一方,如果是哺乳期的孩子那必須跟母親了,不過我想為了孩子的成長還是雙方協商著來,這樣對孩子還是有好處的。
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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