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只是證明確實有簽訂合同,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只有擔保人才可以要求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合同見證是民間常用的一種方法,主要是約束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見證人一般是合同雙方共同認識的人,關于見證人的法律責任要分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見證人只是見證了合同簽署過程而沒有簽字,則不對合同違約承擔責任。如果見證人在合同中以保證人身份簽字,則需要承擔相關擔保責任。合同一方違約的時候,其要承擔擔保責任。此外,作為見證人,也應該督促雙方執行合同條款。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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