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什么需要制定民法典
我國正處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民法典的必要性又顯現出來,制定民法典的條件更加充分。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為鞏固改革開放成果和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
1、制定民法典是實現民法科學化的需要。
2、制定民法典是實現民法科學化的需要。
3、制定民法典是富民強國的需要。
4、民事立法不僅描述社會,更應引領社會發展。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
1979年第三次啟動,由于剛剛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當時領導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立法工作的彭真、習仲勛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
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進行了一次審議。經討論和研究,仍確定繼續采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推進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大家手筆:我們為什么需要民法典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1.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
2.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3.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
4.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我國為什么需要民法典
從1949年建國至今已經65年了,可是我國還沒有頒布民法典,這在世界成文法國家的民事立法史上是罕見的。當今我國處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全面深化改革時期,社會發展更加需要民法典。現在我國制定民法典的理論準備、政治環境和經濟條件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好。我們應當乘此大好時機,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為鞏固改革開放承諾過過和推進全民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為世界法律文化發展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一、民法典是民法科學化的基本形式和標志
民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民法學是一門科學。民法學有科學性,民法也有科學性;如果民法沒有科學性,或者不可能有科學性,那么民法學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依據。
民法的科學性源于何處?源于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規律性。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的是自然人。人要生存就需要有物質資料,就需要有財產權;人活得自由、有尊嚴,就需要有人身權。隨著商品經濟發展,法人也成為民事主體。民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是調整社會生活關系和商品經濟關系的基本法。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各部分都有其豐富的內容,各有其不同的特點,但有共同性,有共同的理念、原理、原則。明確了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則,就能掌握民法發展的大方向和規律。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則集中體現在民法典中。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重視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注重商品交換,發展市場經濟。伴隨著的是民事立法的大發展,成果輝煌。立法機關宣布,2010年已經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值得注意的是,已經形成的民法體系是初級層次的體系,不夠完善,科學化程度不高。例如:缺少民法總則;缺少債法總則;關于人格權的規定不能適應新情況;單行法之間存在著重復、矛盾、沖突,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民事司法的統一、公正、高效和權威性,是產生社會矛盾的原因之一。這些問題都屬于立法問題,不能用司法解釋的方法解決。
進一步說,即使全部單行法都修訂好了,而不將其整合為民法典,也不是高層次的、科學的民法體系。因為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有其內在的聯系和規律性,單行法各有其相對的獨立性,不能體現民法整體的內在聯系和運行規律。《物權法》和《合同法》各自獨立,沒有民法典,不能反映合同是債法的組成部分,不能反映債是財產的組成部分。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以及其他各種民事法律關系之間,不僅是互相聯系的,而且往往是互相轉換、互相制約的,其聯系、轉換、制約有一系列的制度和規則。例如:市場交易可以請他人代理,需要適用代理制度;買賣合同可能會發生不動產轉移,需要適用不動產登記制度;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可以采用擔保方法,需要適用擔保制度;請求履行合同、清償債務不能沒有期限,需要適用時效制度;違約或者侵權的,需要適用責任制度;為了維護民事主體的權益和民事秩序,需要有健全的民事主體制度,等等。這些制度各有不同的具體規則,它們是密切關聯的整體。只有民法典才能全面規范民法的基本內容,形成總則與各法分則結合的完整體系,體現全部民法規范的內在聯系、規律性、邏輯性和科學性。有了條理清晰的民法典,處理民事關系就能以簡馭繁、事半功倍。反之,沒有民法典,單行法則不好掌握、處理號民事關系,會事倍功半。
世界民事立法發展史證明,民法典是民事立法科學化的基本形式。歐洲聯盟的民法典草案于2008年完成,這個草案進一步說明了民法典在立法上發展的趨勢。民法典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程度的很重要的標志,我們不應當忽視民法典在我國的重要性。我國是有悠久歷史的泱泱大國,為世界文明、包括法治文明做過卓越的貢獻。雖然當今我國的民事立法還不夠完善,但是我們有后發優勢。制定一部符合我國國情、21世紀的先進的民法典,將是我國法治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將是對世界法治文明的新貢獻。
二、民法典能夠充分體現民法的重要地位和功能
民法調整社會關系,涉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關系每個人的切身權益,因此民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門。在19世紀中后期歐洲的語境中,民法典在法律體系中具有一種實質上的“憲法性”的地位,這在歐洲學界基本上得到公認。知道當代,這樣的判斷仍然得到歐洲各國學者廣泛認同。20世紀30年代我國學者黃右昌說:“根本法有二:一為憲法,一為民法,其他非憲法的附屬法,即民法的附屬法。”本世紀初日本學者星野英一說:“民法是與憲法并列的法律,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基本理念和構造,而民法規定的是社會的基本理念和構造。”但是,在我國,民法作為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門,不能與憲法平起平坐,更不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民法典才能充分體現民法的重要地位,充分發揮民法的功能。
不同的法律部門,功能不同,不可偏。我國自古就有“重刑輕民”的傳統觀念,1949年建國以后這種觀念還長期存在。記得改革開放初期,媒體上經常這樣講:“要用經濟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管理經濟。”這里講的與經濟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并列的法律的方法,實際是指制裁經濟犯罪的刑罰方法。改革開放以來,民法的地位空前提高。但是,全民的民法觀念和民事權利觀念的提高還需要一個過程。至今,還在一些人、包括少數領導干部的心目中,加強法治就是加強政法,加強政法就是加大處罰、嚴打的力度,不懂得民事立法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這是“重刑輕民”典型表現。
作為《法國民法典》起草者之一的波塔利斯說過,民事法律“即使不是構成政府的基礎,也是維系政府之所在”;“只有私權利才能保障公權力。”行政權力直接維護社會安定,民事權利為社會安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基礎牢,則上層穩。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是長治久安法,是強國之法。
我們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要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目的在于人民當家作主,保護人民的利益。民法是民事權利法,民事權利是人們生產和生存的基本權利。確認、規范和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務、基本作用。通過民法規范和保護民事權利,調動全民的積極性,對于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意義重大。從這個角度說,民法是富民之法。
“以人為本”是當代我國的科學發展觀和社會治理的基本理念,充分保護民事權利,是以人為本理念的基本內涵。民事權利是人們生存之本。本者,根也,不傷根,不離本,充分保護民事權利,乃富民強國之道。民法典能夠充分發揮民法的功能,為了強國富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需要民法典。
民法是裁判規范,具有裁判功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沒有民法典,造成法官查找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法律等諸多困難,難以充分發揮民法的裁判功能。民法又是人們的行為規范,具有行為規則和指南功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沒有民法典,人們難以懂得民法是什么;有了民法典,便于人們適用民法。
民法還是人們保護自己民事權利的工具,是人們與侵害民事權利者作斗爭的武器,具有法律工具和法律武器的功能。法國民法典是拿破侖親自領導制定的。拿破侖希望法國民法典能為法國人民人手一套,這一點基本上做到了,民法典成了宣傳法國大革命成果工具。如果我國人民基本上都知道我國有一部保護民事權利的民法典,那就標志著我國的法治文明達到了較高的境界。
三、全國深化改革需要民法典
全國深化改革包括經濟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這就對市場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典全面規范商品歸屬規則、商品交換規則和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制度,從而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
全面深化改革的內容之一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實質是限制行政權力,加強民事權利,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這是轉變重行政權力,輕民事權利的傳統觀念,改善官民關系,社會發展的基本途徑。民法典的制定、頒布和實施有利于推動這項改革和鞏固這項改革的成果。民法典確立全面的民事權利體系,就為正確處理行政權力和民事權利的關系奠定法律基礎。在此基礎上,實現在民事上“法無禁止即可行”,在行政上“法無授權不可行”,從而構建文明、和諧的社會。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民主法治改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原則有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是集中體現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的基本法。民事法律關系的實踐活動是民主法治生活的大學校、大課堂。制定、頒布和實施民法典,不僅對于完善民主法治制度有重要意義,而且有利于培養和提高全民的民主法治意識。
民事立法不僅要描述社會,而且應當引領社會發展。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被海外學者譽為中國的“民事權利宣言”,事實上《民法通則》在較長時期成了改革開放的推進器。未來的我國的民法典應當成為中國的“民事權利經典”,成為全國深化改革的推進器,成為宣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工具。
建國以來實行計劃經濟,需求不一樣。改革開放以后,實行市場經濟,需要民法。
談談你對德國民法典的認識
不要太多,簡單點 (一)關于對民法自身的認識
如前所述,清末繼受外國民法和國民政府制定民法典,其直接動因是為了廢除領事裁判權,新中國成立后因意識形態和經濟政治的原因而繼受蘇聯民法,直到1978年后民法經濟法論爭中將民法理解為“商品經濟法”[70],及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而制定統一合同法和物權法,充分體現了中國民法學一直為某種政治功利目的所左右,是否因而長期遮蔽了中國民法學對自身的認識和理解?例如,什么是民法的理念、民法的精神、民法的目標或者民法的本位?民法究竟是私法還是公法?為什么中國民法學已經存在了一百年,而中國社會仍然處于公法觀念支配之下?為什么很少涉及私法、私權、私法觀念、私權觀念,而一旦涉及這些個概念時總是顯得理不直、氣不壯?
中國繼受外國民法學,時值西方社會法學和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思潮高漲之時,所謂“社會本位”、“民法公法化”、“民法社會化”被視為民法學發展之必然趨勢。中國民法學自誕生之始即深受影響,甚至一些民法學者將所謂“社會本位”誤解為歷史上“義務本位”之回歸。此種所謂民法發展趨勢和發展潮流,恰好與中國在1949年后的計劃經濟體制和意識形態暗合,更促成民法和民法學的“異化”,因片面強調社會公益、否定私權、私益,而否定了民法自身。最終“社會公益”也異化了。“公益”、“公益”,多少違法、惡行假汝之名以行!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公法與私法、公權與私權、公益與私益的關系,恐怕是中國民法學必須面對的最大課題。
(二)關于民法的“本土化”
中國民法和民法學,是從外國民法繼受而來,因此決定了中國民法學始終面對
“本土化”的命題。如果說,“法律移植(繼受)是法律進步、發展的永恒的主題” ,則同樣可以說,如何實現繼受而來的法律的本土化,是中國民法學進步、發展的永恒的主題,也是中國數代民法學者最終的目標。
在繼受外國法的過程中,繼受的外國法與本國國情不合甚至沖突的可能性是始終存在的,因而在學界內外引發爭論,是一種必然的現象。日本的法典論爭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中國自清末繼受外國民法之始即發生過類似的爭論。改革開放以來的民法立法也始終伴隨著這樣的爭論。關鍵問題是如何判斷所謂“國情”,及對那種“國情”應持何種態度。究竟什么是“淳風美俗”?中國歷史上的“一夫多妻”,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是否“淳風美俗”?女人纏足、男人蓄長辮、三跪九叩首,是不是“淳風美俗”?改革開放前在單一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形成的習慣做法是否“淳風美俗”?中國有幾千年的封建專制和輕視個人自由和個人利益的傳統,加之新中國建立后曾長期實行單一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究竟有多少值得保存的“遺產”、“習慣”和“本土資源”?這些問題都必須首先澄清。
謝懷栻先生指出,不論哪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特點,沒有特點的國家和民族是沒有的。因而在繼受外國法時,辨別自己的特點也是一個重要問題。機械地、盲目地照搬外國的法律,當然不一定好;強調甚至借口自己的特點,而拒絕接受先進的外國法律,也是不對的。要敢于接受,善于研究,不斷修改,這是繼受外國法律很重要的原則。
我們不僅繼受外國法的制度、條文,還要繼受制度和條文背后的民法理論。這就是日本學者北川善太郎所謂“立法繼受”與“學說繼受”。鑒于德國民法(包括法律和理論兩方面)在成文法國家的重要地位,加上中國民法和民法學主要是繼受德國民法,德國民法的影響在近期會更加擴大,在將來也會長期存在,這是不可否認的。因此,研究、探討德國民法典,從其中取得經驗教訓,以促進我國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為中國民法學者的重要任務。當然不限于德國民法。我們一定要密切結合中國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的實際,廣泛參考借鑒包括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內的發達國家的民法立法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堅持參考借鑒我國臺灣地區、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的立法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才能最終使中國民法和民法學不斷發展,與時俱進!
(三)關于中國民法典編纂
中國民法學的第一項使命,當然是制定中國民法典。在中國歷史上,一個王朝開始后,常要做兩件大事,一是為前朝修史,二是為本朝修律。這兩件事的意義都很重大,皇帝都派重臣主持,并親自過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三次起草民法典均未成功。1998年八屆全國人大王漢斌副委員長決定恢復民法典起草,并委托九位學者專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組,負責民法典和物權法的起草。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決定:第一步,制定合同法;第二步,制定物權法;第三步,編纂中國民法典。2002年1月,九屆全國人大李鵬委員長指示加快民法典起草,同月即委托學者起草[76],當年即完成一部民法典草案,并于同年12月經人大常委會審議一次。因此,鼓動了中國民法學界的激情和關于民法典編纂思路的論爭。2004年6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變更立法計劃,擱置民法典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恢復物權法草案的修改、審議。現今物權法已經頒布,按照法制工作委員會透露的信息,還將依次制定侵權行為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和民法總則,待民法總則頒布之后,再編纂民法典。
對于法典編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當法典問世之時,也必定有適當的政治環境。中華民族這位老人,背著沉重的包袱,雖然有點步履蹣跚,卻在向前奮進。周雖舊邦,其命維新,說的正是如今。中國推行改革開放政策,取得偉大成就并實現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今天,已經具備編纂民法典的政治經濟條件,應當是沒有異議的。問題在于,中國民法學為完成這一偉大歷史使命而做的理論準備是否充分?
為什么一定要編纂民法典?不僅因為,相對于刑法典、訴訟法典甚至憲法法典而言,民法典更足以代表一個民族的文明高度,而且唯有一部科學、進步、完善的中國民法典,才能表明中華民族已經攀上歷史的高峰!
(四)造就一批研究外國民法的中國學者
中國民法學的百年史,是一部民法繼受史。無論歷史上繼受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1949年后繼受蘇聯東歐社會主義民法,或者改革開放以來的“多元繼受”即廣泛參考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民法,都是圍繞一個目的,就是學習外國經驗。質言之,中國民法學和民法學者始終是扮演“學生”的角色。當然,將來即使制定了一部進步、科學、完善的民法典,中國民法學和民法學者也還要繼續研究外國民法、繼續汲取外國立法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亦即還要繼續扮演“學生”的角色。
問題在于,何時中國民法學才能夠自立于世界民法學術之林,與一切國家的民法學比肩而立?何時才有不以參考借鑒外國經驗為目的的對外國民法的學術研究?何時才有一批研究外國民法的中國學者?這樣一批研究外國民法的中國學者,將經常出席國際的和外國的學術會議,與外國民法學者平起平坐,共同研討外國民法面臨的重大課題,報告其研究外國民法的學術成果。這樣的民法學者,將不同于現今及此前所有的中國民法學者。中國民法學,只有造就出這樣一批專門研究外國民法的學者,才能終結中國民法學單純扮演“學生”角色的歷史,屆時中國民法學既當“學生”也當“先生”,也就在世界民法學術之林,為中國民法學爭得了“一席之地”!
(五)“全方位”的外國民法研究
現今中國民法學界已經有了一些研究外國法的學者,雖不是專門研究外國法,雖其研究的目的仍然是為了學習外國經驗,產生了一批研究外國法的學術著作。但其研究的對象,仍局限于“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范圍,這是由前面提到的“指導思想”決定的。現在看來,中國民法學不應繼續將研究對象局限于“發達國家和地區”。隨著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們的國家已經舊貌換新顏,正在成為一個真正的大國。要求中國民法學放眼世界,不僅密切關注和研究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民法,而且密切關注和研究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的民法。凡有中國商品、中國旅游者、中國投資者和中國企業到達的國家,就有必要密切關注和認真研究該國民法。遺憾的是,中國民法學在這方面做得很不夠。且不說研究非洲、拉丁美洲、東南亞、中亞國家民法,就是對周邊鄰國包括對俄羅斯的民法,也缺乏關注和研究。中國民法學和民法學者,要本著一貫對國家、民族、人民負責的精神,跟上國家、民族復興的步伐,勇于承擔國家、民族、人民和歷史賦予的使命,敞開胸懷,放開眼界,面向未來,面向世界,實施“全方位”的外國民法研究!
結語
中國民法學,這條在中華民族的土地上已經流淌了一百年的河流,雖然歷經曲折、艱險、轉向、停滯,終究沒有改變前進的方向。因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歷史機遇,中國民法學以其長足的進步、優異的成就和卓越的貢獻,受到社會的關注和尊重,已成為一門“顯學”。一位研究中國民法學史的學者說過,當“民法學這條大河沸騰起來的同時,也是從容思考的空間突然失去的時候”。愿中國民法學能夠從容面對各種誘惑,排除各種干擾,朝著既定方向,奮勇前進!
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在民法的發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開創近代民法歷史、為資本主義社會開辟道路一點,德國民法典無法與法國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國民法典確有勝過法國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較法學家將由法國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稱為“羅馬法系”,將由德國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稱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國法學家K•茨威格特與H.克茨合著的《私法領域里的比較法導論》一書),從而使德國民法典取得了與法國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在歷史地位與在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國民法典是無法與法國民法典比擬的。法國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開創了一個時代,是公認的典型的資本主義初期的法典,是資產階級戰勝封建階級的勝利成果。而德國民法典則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舊的法典。德國民法典的產生正在自由資本主義走向壟斷資本主義時代,可是它并沒有表現出這個時代的特色(這些問題,本文將在下面詳論)。對于德國本國說,德國民法典只完成了一個任務——統一德意志帝國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國社會向前推進。不過德國民法典較法國民法典遲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來法典編纂與法學(特別民法學)學術發展所積累的經驗與成就的基礎上,在法典編纂技術與民法學發展兩方面,較法國民法典有顯著的進步。這是我們研究兩部法典時應該注意的。這兩部法典各從不同方面對法學作出貢獻,并得到本國人民的愛戴和各國法學家的稱贊。因此兩個法典都成為壽命很長的法學杰作。
http://baike.baidu.com/view/429443.htm
我國為什么積極制定民法典,意義何在
首先要說一點,縱觀歷史,每一部民法典的出臺,都承載著決策者或者當權者巨大的政治抱負。
其次,民法典中蘊含或體現的思想,對社會產生的影響涉及面廣而深。拿破侖法典倡導的“自由”、“博愛”無疑對社會的變革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說,拿破侖政治與軍事上的作用或者影響,遠不如一部拿破侖法典。
再次,民法典作為基礎性、體系化的法典,體現民法的基本精神;作為其他民事單行法的上位法,引領所有民事法律的發展方向。
最后,民法典是對我國民法的一次全面梳理,將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刪除、修改現行法律中已經不再適合時代發展的規定,補充適應新形勢的相應規定,更加適合我國當前的社會和國家的需要。另外,民法典將是開放的一部法典,也會為將來的新發展新情況預留一定的空間。
拿破侖說過他最大的貢獻就是法國民法典。但是我國一直沒有,說積極制定,不過是空話,頂多就是幾本編在一起,沒有民法所有的自由、平等、私有權神圣等精神
既然有民法了,為什么還要民法典?究竟有何區別?看看你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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