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如何繼承?
擁有股權是否就是股東? rn繼承的是股權,股份還是股金? rn“股東出資”是什么意思? rn入股的時候入了10000現金,現在這個股價值是30000,“轉讓出資”的話,可以得到10000呢還是30000呢?
公司股東死亡后,他所持有的股權能否繼承?繼承股權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而繼承股權的一般程序主要分公司股東是否超過兩個的情形來走程序。
繼承股權需滿足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章程無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其繼承人即可依法取得股東資格,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并不是繼承取得股東資格的前提。
可以看出,公司法原則上規定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但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其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而不能剝奪繼承人獲得與股權價值相適應的財產對價,即可以對股東的股權轉讓變價后由繼承人繼承。
繼承股權的一般程序
1、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兩個,其中一名股東死亡,則由于股東人數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條關于公司股東人數必須兩個以上的規定,公司應申請解散、進行清算,剩余資產由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死亡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比例進行繼承。
2、如果公司股東為兩個以上,則應參照《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按以下程序繼承股權:
(1)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關于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是否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所得轉讓費作為死亡股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其不購買該項轉讓的出資,則視其同意轉讓。
(2)由公司將繼承人(股權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入公司股東名冊。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至此,股權的繼承程序完成。
1擁有股權是否就是股東?
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才能成為股東。
2,繼承的是股權,股份還是股金?
繼承的是股權或股份。
3“股東出資”是什么意思?
公司在成立時,股東的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入股的時候入了10000現金,現在這個股價值是30000,“轉讓出資”的話,可以得到10000呢還是30000呢?
當事人協商,一般是按市場價值出售,轉讓方可以得多3000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關于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
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股東轉讓股權,其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效力。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多個股東要求購買股權的,應當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讓。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公司應當召開股東會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公司未及時召開股東會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書面形式分別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請求其在確定的期限內答復。請求答復的期限一般不應當少于30日。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
4、(指定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應當在股東會議結束之日或者請求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指定異議股東購買擬轉讓的股權。
5、公司指定購買30日內,異議股東應當與擬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協議,其價格條件不能協商一致時,當事人主張以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但公司在股東會議結束之日或者請求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未指定受讓股權,或者被指定受讓的股東在公司指定30日內不與擬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協議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向非股東轉讓股權。
7、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東通報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而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或者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價格或者其他主要條件低于向其他股東告知的價格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前款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之后,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以協商確定的價格或者評估確定的價格購買股權;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未向其他股東告知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或者合同價格等主要條件低于告知的價格或者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以該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價格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8、受讓人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一年后,股東主張撤銷前款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張優先購買部分股權,導致非股東因份額減少而放棄購買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要求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受讓全部擬轉讓股權,其拒絕受讓全部股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10、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于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1、轉讓股權價款不足以補足出資,轉讓人又未繼續補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請求轉讓人補足出資或者在出資不足金額及利息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瑕疵或者受欺詐而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名義出資人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名義出資人賠償因股權被轉讓所造成的損失。
14、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主張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如不能證明受讓人為非善意,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15、因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產生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不包括擬轉讓股權所屬公司的,應當通知該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6、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購買權而產生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不包括擬受讓股權的非股東的,應當通知該非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7、股東轉讓國有股份的,應當對國有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沒有評估的不影響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并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8、當事人以股權轉讓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一人而主張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股東會決議決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術股形式獎勵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并相應提高了公司注冊資本,且資本金從資本公積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效力。
?。ā豆痉ā返谌鍡l: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公司股權因繼承、析產或者贈與、被強制執行而與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產生糾紛的的法律問題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因為繼承、被強制執行等非因股東本人的意思發生變動,其他股東主張優先受讓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當事人不能就轉讓價格達成一致的,可以通過評估方式確定。
2、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因被強制執行等原因予以拍賣的,公司股東可以主張以拍賣底價行使優先購買權。股東未行使優先購買權,非股東競拍成交后,其不得請求以拍賣成交價行使優先購買權。因流拍重新確定底價,公司股東主張以新確定的底價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繼承人、財產析得人或受贈人因繼承、析產或者贈與可以獲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財產權益,但不當然獲得股東身份權,除非其他股東同意其獲得股東身份。未取得股東身份的繼承人、財產析得人或受贈人將股份對外轉讓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股權轉讓主要內容
1、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2、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3、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4、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5、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7、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8、股權轉讓前后公司債權債務約定
9、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10、違約責任
11、適用法律爭議解決
12、通知義務、聯系方式約定
13、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14、協議的簽署、生效
15、訂立時間、地點
股東資格的取得與股權的繼承
股東資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認購股份,包括設立取得和增資取得。設立取得股東資格必須同時滿足實際繳納出資和公司依法成立兩個要件。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資者取得股東資格的必備要件。如果投資者繳納了出資,但因公司最終設立失敗,投資者也不能取得股東資格。即投資者的身份是隨著公司的成立而轉化為公司股東的,沒有公司則股東資格無從談起。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失敗或者被認定成立無效后,均無股東資格之說。增資取得股東資格需區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須由股東會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決議。故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除出資者按出資協議繳納出資外,還必須以公司股東會按程序作出有效增資決議為前提。這里實際上存在著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公司內部法律關系;另一個是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繳納出資的公司外部法律關系。前者受公司法律規范調整,后者受普通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后者的效力要受到前者效力的制約,即如果增資未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即使出資者與公司達成出資協議并實際繳納了出資,亦因公司增資行為無效而導致出資協議無效,由此出資者便無法取得股東資格。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行新股的規定更為嚴格,除了股東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外,該決議還必須經有權機關批準尚可有效。故在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行新股中取得股東資格,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股東大會依法作出決議、決議經有權機關批準,以及投資者按協議認購繳納出資,缺少任何一個條件的出資者均不能取得股東資格。
對設立取得股東資格中繳納出資與公司股東資格取得之間的關系問題,筆者認為,應視各國貫徹公司資本理念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采取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對公司成立前資本確定到位要求較嚴,采取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對公司成立前的資本充足要求較低,故在授權資本制度下,股東出資與股東資格之間不必要建立一一對應的法律關系,但在采用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則應當以實際向公司繳納出資為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的必備要件。作為公司股東,首先應承擔相應股東義務后才能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股東向公司實際繳納出資是確保公司資本真實,維護公司交易安全的保障。但對于瑕疵出資者是否具備股東資格問題,應區分其是一般瑕疵還是重大瑕疵。如是重大瑕疵,即根本未出資,則按照上述分析認定該瑕疵出資者不具備公司股東資格;如出資未全部到位,則因其已經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故其股東資格應該是具備的,除非因其出資嚴重不足導致公司根本未成立。瑕疵出資者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的,其享有的股權是有瑕疵的。其一方面構成了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對公司法人財產權利的侵犯。同時該股東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轉讓取得、繼承取得、贈與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東資格。其中轉讓取得是最常見的一種繼受取得方式。無論何種類型的公司,股東的出資均可轉讓,但因公司的性質不同,法律對股東轉讓出資的限制也寬嚴有別。
股東出資,即通常所說的股權,“轉讓出資”時以現行價格轉讓。
再有什么問題可以加我好友說說
首先是根據親屬關系確定所有的繼承人都是那些?全部繼承人持股權證明與公司溝通,公司股東召開股東會,確定股權繼承事宜。然后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繼承的性質是什么
股權繼承的性質屬于基于單方民事行為和事件這一事實構成引發的股權變動。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繼承法》第3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股權繼承該怎么辦理,如何進行股權繼承
目前股權繼承應當還沒有個稅的說法,但是大勢所趨早晚會引入這些,找律師幫忙做一下吧,希望能幫到你
股權該如何繼承,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但在股東矛盾比較尖銳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的問題更是荊棘遍地。君不見,一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兼董事長辭世后,兒孫之間為了爭奪股權和董事長的寶座而鬧得不可開交,兒孫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爭斗更是此起彼伏。有些繼承人在繼承股份后能夠輕而易舉地得到其他老股東的認同與支持,并取得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寶座;有些繼承人不僅當不了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連股東資格都保不住。因此,股權繼承的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必然會壓抑股東與管理者的創業熱情,影響公司的健康成長。
在不久前展開的一次研討會上,有位法官與筆者探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繼承問題。她認為,股東資格不能繼承,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東資格對應的財產價值。問曰:何故?答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使然也。在司法實踐中,更是眾說紛紜:有的法院判決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的財產價值,但不能繼承股東資格或者股東地位自身,有的法院判決繼承人不僅可以繼承股權的財產價值,也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或者股東地位自身。
筆者認為,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權繼承純屬普通財產權利的繼承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繼承人依法取得股權,包括股東資格和股權的價值。但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權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公允價格收購繼承人繼承的股權。但在章程條款沒有限制規定的情況下,繼承人有權繼承股權和股東資格自身。
理由在于,有限責任公司雖有人合性,更具有資合性,其人合性遠不如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色彩強烈。實踐中,人們經常過分強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強調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資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投資者非常偏好投資者間的人合性,大可不必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合伙企業也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既然選擇了有限責任公司,就等于承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不再具有絕對的人合性。當然,倘若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強調股東之間的高度人合性,法律亦應尊重。
倘若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強調股東之間的高度人合性,作為繼承人的新股東即使得不到老股東的認同,也純屬股東之間的糾紛問題。法官不能因為潛在的股東糾紛而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由于股權繼承而出現新股東(繼承人)與老股東水火不容的境地,新老股東可以采取一方出局的方式消弭紛爭。那么,誰該出局呢?筆者認為,股東和法官應當摒棄繼承人禮讓老股東的思維,樹立小股東禮讓大股東、大股東兼顧小股東利益的原則,由大股東以公允價格購買新股東的股權。之所以如此,乃由于大股東不僅比小股東的持股比例高,而且大股東的投資利益和投資風險也比小股東高。
繼承人雖可取得股東資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在公司擔任的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因為,公司的高管職位要么由股東會任免,要么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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