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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護法條例

首頁 > 婚姻繼承2022-07-27 19:52:46

新婚姻法年婚姻法新規定

您是想問結婚年齡嘛,現階段我國的法定婚齡并未做修改,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夫妻雙方在平等自愿,不受他人脅迫和干涉的情形下,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受到法律的保護。
建議您達到法定婚齡,且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雙方出于平等自愿結婚的當事人,應親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如果沒有登記,在日后如果出現糾紛時,僅能依據同居關系進行處理,而不能依據合法的夫妻關系主張繼承等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婦女婚姻法律保護法

婦女婚姻法律保護法規定如下:

1、《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2、《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女子的義務,成年女子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這樣兩種行為:

(1)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這里所說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擴展資料

婚姻關系成立的基本法律特征: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4、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5、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婦女婚姻法律保護法規定如下:
  《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女子的義務,成年女子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這樣兩種行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這里所說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刑法》第250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指的“虐待”具體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方法,從精神、肉體上迫害。
婚姻自由,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涵:
  (1)自愿、自主。當事人對自己的婚姻有自主決定,不受他人干涉和強制的權利。
  (2)婚姻自由包括結婚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
  (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著可以濫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當事人自由地結婚或離婚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規范和法律要求。
夫妻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財產、扶養、繼承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夫妻財產關系與夫妻人身關系密不可分,是體現一定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1)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相互扶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互相輔助、互相供養的義務。
  (3)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新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 《憲法》對婦女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何特殊的規定?

答:《憲法》是一個國家最根本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規的根本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女子的義務,成年女子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2. 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應如何處罰?

答:《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哪兩種行為構成重婚罪?如何處罰?

答: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這樣兩種行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這里所說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刑法》第250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什么是虐待罪?應如何處罰?

答:《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指的“虐待”具體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方法,從精神、肉體上迫害。

5. 如何正確理解婚姻自由?

答:婚姻自由是指每個人都有對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決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的權利。婚姻自由,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涵:(1)自愿、自主。當事人對自己的婚姻有自主決定,不受他人干涉和強制的權利。(2)婚姻自由包括結婚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著可以濫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當事人自由地結婚或離婚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規范和法律要求。

6. 夫妻在財產方面有哪些權利義務?

答:夫妻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財產、扶養、繼承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夫妻財產關系與夫妻人身關系密不可分,是體現一定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1)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2)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相互扶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互相輔助、互相供養的義務。(3)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7. 在什么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答:新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8. 離婚時,哺乳期的子女應歸哪一方撫養?

答:關于離婚后子女應該由父母哪一方撫養,新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在確定子女撫養的歸屬時,應以子女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為首要目標。

9. 離婚時,一方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的,是否可以請求補償?

答:新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請求補償的前提條件是:(1)以夫妻財產實行約定的分別財產制為基礎:(2)一方負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3)婚姻已臨近解體,并進入財產分割階段,而是從對方個人財產中進行支付。提出補償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議解決,也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對方補償的請求。

10.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是否應給予適當幫助?

答:新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經濟幫助需符合下列條件:(1)離婚時一方確有生活上的困難,且自身無力解決;(2)對方須有負擔能力;(3)經濟幫助是以離婚時發生或存在的為限,離婚后發生的生活困難,不能享受經濟幫助;(4)這種經濟幫助是適當的,視一方困難程度及對方負擔能力而定。從程序上,經濟幫助應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再由法院判決。

11. 什么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答:離婚損害賠償制是指夫妻一方,因離婚而受到損害,得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要求賠償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需具備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須具有夫妻關系。離婚損害賠償,首先要求男女雙方需有合法夫妻關系。合法夫妻關系包括男女之間因進行結婚登記而取得的婚姻關系和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前的事實婚姻。若男女雙方是非法同居、姘居,其分手后引起的財產和感情糾紛,不適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2)夫妻已進入離婚程序;(3)需因一方的特定過錯而致離婚。即由于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婚姻法規定的重大過錯情形而導致離婚;(4)需無過錯方因離婚而受到損害。

離婚損害賠償從過錯方個人財產中支付,包括采用約定財產制度約定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分割后的個人財產。到法院起訴離婚時,主張對方有過錯的就對方的過錯程度和造成的損害向法院提供證據。

12.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應負什么樣的責任?

答:新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違法行為時,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追究責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時,因夫妻雙方在財產方面無法達成協議而起訴到法院后,因一方在訴訟過程中,有上述違法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一)、(三)項的規定:(一)偽造毀滅重要的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過錯方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婚姻法第47條還補充了一個新的內容,“……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3. 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怎么辦?

答:新婚姻法第48規定:存在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強制執行的方法可以有以下幾種:(1)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或勞動收入;(2)查封、扣押、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3)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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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繼承法》

婚姻保護法

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護。法律保護只是外部環境,真正的婚姻是靠雙方共同經營的。

婚姻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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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第三章離婚登記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第四章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于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式樣并監制。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沒有婚姻法條例,只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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