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什么積極制定民法典,意義何在
拿破侖說過他最大的貢獻就是法國民法典。但是我國一直沒有,說積極制定,不過是空話,頂多就是幾本編在一起,沒有民法所有的自由、平等、私有權神圣等精神
《民法》是規定并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我覺得,制定民法典的目的,應該是為了修改其他主要法律鋪平道路。也就是說,未來中國法律體系將發生較大變化。
法制要求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現場,一本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擺放在與會人員面前,提請會議審議。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與民法總則“合體”,成為過去一年來國家立法工作中耀眼的一道印記。
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編纂民法典這一重大立法任務,到 “兩步走”:第一步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民法典立法之路蹄疾步穩。
2019年,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的拆分審議密集進行。明確禁止高利放貸、進一步完善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努力傾聽人民心聲、聚焦社會熱點問題,積極回應社會訴求、滿足新時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護人民民事權利,讓立法的每一個環節都凝聚社會生活規則的最大共識。
民法典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期間,13718位網民提出114574條意見。社會公眾普遍認為,編纂民法典,以法典化方式確認、鞏固和發展改革開放取得的法治成果,充分彰顯、集中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優勢。
隨著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臨近,民法典草案即將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幾代人熱切期盼的中國民法典,即將迎來歷史性時刻。
思考實施民法典對我們有什么意義和影響?
實施民法典可以更好地保護我們的權利。
讓每個人都擁有更好的權利和義務,對于我們的權益是非常重要。
編篡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編篡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措施
我國為什么現在編纂民法典意義
首先要說一點,縱觀歷史,每一部民法典的出臺,都承載著決策者或者當權者巨大的政治抱負。
其次,民法典中蘊含或體現的思想,對社會產生的影響涉及面廣而深。拿破侖法典倡導的“自由”、“博愛”無疑對社會的變革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說,拿破侖政治與軍事上的作用或者影響,遠不如一部拿破侖法典。
再次,民法典作為基礎性、體系化的法典,體現民法的基本精神;作為其他民事單行法的上位法,引領所有民事法律的發展方向。
最后,民法典是對我國民法的一次全面梳理,將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刪除、修改現行法律中已經不再適合時代發展的規定,補充適應新形勢的相應規定,更加適合我國當前的社會和國家的需要。另外,民法典將是開放的一部法典,也會為將來的新發展新情況預留一定的空間。
《民法典》的頒布有什么意義
希望能快點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于2020年5月交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
民法是權利之法,它所調解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極為廣泛,小到去菜市場買根黃瓜,去交個電費,大到公司設立,買賣飛機,還包括結婚買房,離婚財產分割等,民法與我們生活聯系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那民法典的出臺將對法考產生什么影響呢?
事實上,《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最為重要的影響,在其對民事規范之改變,而這些改變往往是考試重點,筆者擇其重點介紹如下:
1、流押(質)制度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解析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做出流押(質)的約定時,應屬無效,但《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并未直接否認該行為的效力,而是明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就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我們知道無效之評判在民法中是最強烈之否定,一味無效,并不能很好處理民事問題,并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規定,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一方面不會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進資金流通,真正發揮抵押權的功能,顯為立法之進步。
這里需要給大家解釋一下,為什么《物權法》會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呢?
因為,此時抵押人處于劣勢地位,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大于應實現的債權額,當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就講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時,就會使得抵押權人獲得超額利益,這顯然不道德,亦不能為誠實信用原則所容納。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當事人可以約定將抵押物作價抵償債務,這是抵押權實現的一種方式,不是流押(質)的規定,同學們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轉讓問題
1《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解析
抵押物轉讓在《物權法》中是個老大難的問題,曾經,老師給學生們的總結如下:
(1)抵押物僅指抵押物所有權變動而言如出賣、贈與、互易、出資、抵債,對抵押物設立抵押、質押、出租則不受限制。
(2)抵押權人同意,可轉讓,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行使滌除權即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可轉讓;
(4)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買賣合同有效。
在這種模式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也未行使滌除權時,抵押物是否能發生轉讓,在動產情況下,得看受讓人是否善意,在不動產情況下,就不能轉讓。
如今,根據《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規定,關于抵押物的轉讓,原則上明確,抵押期間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不論是否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僅在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并且,抵押物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事實上,對抵押權人而言,不論抵押物在誰手中,只要抵押權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更有利于抵押物流通,發揮抵押物的擔保功能,促進資金融通。此一改變,順應時代發展之潮流。
總之,《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影響深遠,同學們不可不察!
(⊙o⊙)…就是讓民法更加清晰準確地理解唄。因為隨著社會變化,會出現很多新的民事行為,那么依據民法,可能會出現說不清的情況。比如,當你拿法律條文來判斷雙方時,或許你會發現法律條文不夠明確,比如侵權,有一些行為是侵權,大家公認了,但是一些新行為算不算侵權啊?就說不清楚了。那么就來一部民法典,民法典的作用就是對民事行為相關進行補充解釋,相當于新華字典詞典辭海之類的,屬于法律的工具書,但不是法律。
就好比你看文章,有幾個詞不是很懂,那么拿出詞典來查一查。
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國家繁榮;有利于保障人權,有利于增進民生福祉;有利于打擊黑惡勢力,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法國民法典》作為近代世界的第一部資產階級民法典,曾跟隨拿破侖的大軍傳遍了歐洲,并影響到世界各地,成為法國革命的象征和人類理性的代表,但隨著時間的發展,法國民法典的一些規定落后于時代。特別是凝聚著德意志民族理性精神的《德國民法典》頒布后,20世紀各國的民法典的制定多以其為藍本,而《法國民法典》的一些缺陷則為人所詬病。然而,法國民法典并不因此而喪失其光輝,它在批評中依舊保持了自己的風格并在法國人的生活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我國已將制定民法典提上議事日程,然而人們更多的是從立法技術角度推崇《德國民法典》,卻忽略了《法國民法典》對我國民法典制定的借鑒意義。事實上,《法國民法典》作為近代第一部民法典,其制定過程、立法風格、體例等等都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都不無借鑒意義。本文主要從分析1804年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拿破侖的作用及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入手,試圖得出一些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有益的東西。
保護抵押人的利益使之處于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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