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家屬隨軍條件:
軍官、文職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以隨軍:
1、正連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
2、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
3、在駐內地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
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一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并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
4、在駐內地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
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二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體育九級)以上,并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
5、高等學校畢業,并在導彈、衛星、核武器試驗練習基地從事試驗、測控工作滿五年以上,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配檢驗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專業技術軍官、專業技術文職干部。
6、在海軍、國防科工委的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并在艦、艇、船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
7、空勤(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空中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8、駐北京市城區部隊的正營職、正科級(含專業技術十級、體育六級)以上軍官、文職干部;或服現役(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以上的副營職、副科級軍官、文職干部。
駐北京市所轄各縣部隊的軍官、文職干部軍屬隨軍條件,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駐北京部隊空勤軍官軍屬隨軍條件,按第七條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軍人家屬隨軍政策內容:
這次主要對隨軍條件作了如下調整:
一是將駐全國一般地區部隊干部的家屬隨軍條件由副營職或服役滿15年統一調整為正連職;
二是取消駐艱苦邊遠地區部隊干部的家屬隨軍條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崗位工作干部的家屬隨軍條件;
四是將駐京城區部隊干部的家屬隨軍條件由正營職或服役滿15年的副營職統一調整為副營職;
五是將駐艱苦邊遠地區部隊士官的家屬隨軍條件由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調整為四級軍士長以上士官。
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家屬,按照個人意愿選擇隨軍或不隨軍,軍委總部分別制定了相應的待遇保障政策。選擇隨軍的家屬,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后,在部隊駐地統一按城鎮戶口辦理落戶。
隨軍配偶由部隊商當地政府部門納入安置計劃,自主擇業的,享受減免營業稅等優惠政策;隨遷子女可在駐地地方或軍隊園校入托入學;無工作無收入隨軍家屬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補貼,并由部隊統一辦理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軍人家屬隨軍政策調整 家屬隨軍條件比以往明顯放寬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軍人家屬隨軍政策
軍人家屬隨軍條件:
軍官、文職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以隨軍:
1、正連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
2、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
3、在駐內地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
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一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并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
4、在駐內地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
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二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體育九級)以上,并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
5、高等學校畢業,并在導彈、衛星、核武器試驗練習基地從事試驗、測控工作滿五年以上,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配檢驗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專業技術軍官、專業技術文職干部。
6、在海軍、國防科工委的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并在艦、艇、船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
7、空勤(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空中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8、駐北京市城區部隊的正營職、正科級(含專業技術十級、體育六級)以上軍官、文職干部;或服現役(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以上的副營職、副科級軍官、文職干部。
駐北京市所轄各縣部隊的軍官、文職干部軍屬隨軍條件,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駐北京部隊空勤軍官軍屬隨軍條件,按第七條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新的軍人家屬隨軍條件與以往相比明顯放寬:駐全國一般地區部隊干部家屬隨軍條件,由副營職調整為正連職;取消駐艱苦地區部隊和在特殊崗位工作干部家屬隨軍條件;
駐北京城區部隊干部家屬隨軍條件由正營職或服役滿15年的副營職調整為副營職;駐艱苦地區部隊士官家屬隨軍條件,由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調整為四級軍士長以上士官。
軍人家屬隨軍政策建立于1963年,1991年作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這項制度的建立和實行,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根據軍事職業特點,給予軍人的一項特殊政策,
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軍人的優待,對穩定部隊、增強軍事職業吸引力和促進部隊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這次軍人家屬隨軍政策調整,
是根據國家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發展形勢,著眼增強部隊凝聚力、戰斗力作出的重大決策,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和胡主席對廣大官兵的關懷厚愛,體現了以人為本、向一線傾斜的特點。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軍人家屬隨軍政策調整 家屬隨軍條件比以往明顯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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