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你對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認識?
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是指在憲法體制內,依照憲法規定的憲法監督制度,使憲法規定付諸實踐,從而將憲法規定的憲法監督制度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發揮真正的作用。因此,要在憲法規定的憲法監督體制內,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1.實施國家權力機構對規范性文件的違憲審查制度
按照憲法規定,當前應當著重實施以下對規范性文件合憲性的審查監督制度。
首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并對被認定為違憲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第66條第2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第66條第2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這一制度規定,需要的是如何在實踐中予以具體貫徹落實,使其免于成為一種僅僅是制度上的擺設。
其次,嚴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協助常委會審查除法律以外的違憲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在實踐中,如何從組織體制和制度程序上落實,也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再次,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與個人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違憲審查建議權,在制度上予以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這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上述機構各自的下屬機構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中發現的問題,都會逐級向它們提出來。因此,它們具有提出違憲審查的權力。以上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上到國務院各部門,下至縣、鄉人民政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這是因為,這些機關、組織和人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最廣泛的遵守者,可以在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過程中較先發現問題,從而擴大發現問題的渠道。2003年孫志剛案引發的三位公民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違憲審查,已經在法律上提出了如何明確具體保障有關組織和個人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違憲審查建議權的緊迫性。
最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增設憲法監督委員會。這是指為了保障上述憲法監督程序得以具體的實施,奠定組織體制上的基礎,在適當的時候可以考慮增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監督委員會,或者增設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監督委員會。前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立,后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成立即可。其優點是,在不修改現行憲法的前提下,直接根據憲法第70條規定就可以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這樣,既符合我國人民代表大會體制的特點,也能夠較好地適應現階段我國政治體制的實際情況。但是也應當指出,隨著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憲法理論界提出的從建立復合型憲法監督開始,逐步過渡到建立適合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需要的獨立的憲法監督制度,盡管近期的時機還不成熟,但仍然是需要在理論上認真研究、論證和準備的問題。
2.完善侵犯公民憲法基本權利訴訟制度
這是指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憲法基本權利,適用普通法律仍然不足以達到法律救濟的目的,或者法律規定缺位,可以由人民法院在有關行政訴訟,或者在特定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予以救濟。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中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發現與憲法相抵觸的,依照立法法第90條之規定,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違憲審查。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中對憲法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人民法院裁判憲法基本權利糾紛的案件,與憲法第67條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之規定是并不抵觸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主要是針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與憲法抵觸的問題,而人民法院裁決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侵犯憲法基本權利案件,完全符合憲法第123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的原則。
其次,從我國憲法實施的客觀要求來看,需要人民法院進行監督。胡錦濤在2002年12月明確提出:“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要堅決貫徹憲法”,也包含著審判機關對違憲的行為應當通過審判的程序予以糾正的含義,所以,對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個別侵犯人權和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應通過憲法訴訟的方式來提供救濟。
再次,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憲法爭訟案件時,只能就案件本身進行裁決,而不能對法律是否違憲進行判斷并進而作出裁決。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有學者建議,人民法院審理憲法爭訟案件,還需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如果憲法的規定十分明確、具體,那么,就嚴格適用憲法的規定。第二,如果法律的規定和憲法的規定在內容上相抵觸,那么,按照效力優先的原則,法院應適用憲法的規定。第三,如果憲法的規定比較原則和抽象,法院可以向憲法監督委員會請求審查,并以憲法監督委員會的答復意見為適用標準”。這是因為,當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并沒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加以保護時,這些權利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訴訟保護。有些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在內容上和憲法相抵觸。例如,憲法對某項公民權利的規定是保護性的,而法律、法規則是限制性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對侵害權利案件的審理中,繼續適用這些法律、法規,本身就可能對公民的憲法權利構成侵害。由上可見,在普通法院實行憲法訴訟是十分必要的,它不僅擴大了對公民權利的保護面,同時使廣大公民通過具體的訴訟活動來監督憲法的實施。
3.建立憲法申訴制度
這是指公民在其憲法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訴,請求國家機關查實并進行處理,從而得到法律救濟的法律程序。根據憲法第41條第1款之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國家機關提起申訴。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憲法本條所指的有關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這是人民法院可以管轄此類申訴的憲法依據
我國現行憲法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我國現行憲法有以下四大特點:
第一,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為我們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第二,現行憲法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現在: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了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廢除了事實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終身制;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保證人民政協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作用;堅持民族區域自治,維護國家統一;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憲法強調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21年來,我國憲法的實施狀況不斷改善,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正在成為社會普遍的行為準則。
第四,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全面的規定,為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享有民主權利,在國家生活中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現行憲法強調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住宅不受侵犯權的保護,并增加了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以及對殘廢軍人、烈屬、軍屬、盲聾啞及其他殘疾公民和老人的保護。
關于我國現行憲法
我國現行憲法是建國后第幾部憲法?rn是哪一年憲法?由哪屆人大通過?rnrnrn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是什么?54憲法;75憲法;78憲法;82憲法。
82憲法為現行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憲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到目前,共經過4次修改。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的第四部憲法,但是經過了88年、93年、99年、2004年四次修正。
之前有54憲法、75憲法、78憲法三部憲法,
根據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如何理解憲法是我國的基本法
如何理解憲法是我國的基本法憲法同普通法律的階級本質是一致的,但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方面具有特殊屬性。主要特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憲法內容的根本性。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所以,我國把憲法定為根本大法。主要內容有:(一)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二)規定社會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三)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基本國策(四)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二,憲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憲法是我國制訂的普通法律的依據。所以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都必須同憲法的內容保持一致。如果普通法的內容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那么這種違反憲法的法律是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這里就必須加以修改或是廢除。
三,憲法制訂、修改程序的嚴格性。我國對憲法的指定和修改規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別程序。現行憲法規定:“憲法修改,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四,憲法解釋和監督實施的特殊性。既然憲法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普通法便不能夠與憲法相抵觸,那么,該由哪個機構來確認某一法律是否同憲法的內容相抵觸呢?如果抵觸了該如何處理?我國現行憲法把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把修改憲法的職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希望能夠采納,謝謝。
我國現行憲法的特點
我國現行憲法的特點大一法學生 沒搞懂 希望各位幫幫忙 我國現行憲法有以下四大特點:
第一,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為我們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第二,現行憲法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現在: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了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廢除了事實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終身制;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保證人民政協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作用;堅持民族區域自治,維護國家統一;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憲法強調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21年來,我國憲法的實施狀況不斷改善,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正在成為社會普遍的行為準則。
第四,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全面的規定,為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享有民主權利,在國家生活中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現行憲法強調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住宅不受侵犯權的保護,并增加了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以及對殘廢軍人、烈屬、軍屬、盲聾啞及其他殘疾公民和老人的保護。
我國現行憲法有以下四大特點:
第一,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為我們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第二,現行憲法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現在: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了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廢除了事實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終身制;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保證人民政協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作用;堅持民族區域自治,維護國家統一;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憲法強調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21年來,我國憲法的實施狀況不斷改善,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正在成為社會普遍的行為準則。
第四,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全面的規定,為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享有民主權利,在國家生活中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現行憲法強調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住宅不受侵犯權的保護,并增加了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以及對殘廢軍人、烈屬、軍屬、盲聾啞及其他殘疾公民和老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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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憲法有以下四大特點:
第一,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為我們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第二,現行憲法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現在: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了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廢除了事實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終身制;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保證人民政協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作用;堅持民族區域自治,維護國家統一;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憲法強調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21年來,我國憲法的實施狀況不斷改善,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正在成為社會普遍的行為準則。
第四,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全面的規定,為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享有民主權利,在國家生活中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現行憲法強調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住宅不受侵犯權的保護,并增加了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以及對殘廢軍人、烈屬、軍屬、盲聾啞及其他殘疾公民和老人的保護。
1980年下半年,在葉劍英委員長直接主持下,我國開始對憲法進行大規模、全局性的修訂。經過兩年多的討論、修改,并經過全民討論,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并頒布。第四部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并吸收了國際經驗,是一部有中國特色、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范圍、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等。其根本特點是,規定了我國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方針。它規定,全國各族人民和一切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部憲法分為序言和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四個部分,共4章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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