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新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規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新婚姻法增設無效婚姻制度,其用意可以概括地解釋為如下三方面:
(一)處理違法結婚的必要手段。違法結婚問題,在我國任何時期都存在。雖然1950年婚姻法以來,我國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對要求結婚的當事人資格和條件進行嚴格審核與把關,但是由于從事結婚登記工作的人員有限、水平所限,有的當事人有意向登記機關隱瞞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欺騙登記機關獲得結婚的現象仍存在,更有相當多人的結婚根本沒有去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也就沒有人對其是否符合結婚條件的情況進行審核與把關,因此,違法結婚的情況一直存在,而且相當嚴重。對這些當事人,采用批評教育、罰款的辦法不足奏效。如果不對違法結婚加以處理,或者允許其像合法婚姻似地存在,則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就可能無法落到實處,甚至可能成為“紙上談話”。從世界范圍看,各國和地區解決違
法結婚,都是采用婚姻無效制度專門用以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通過無效婚姻制度,追究違法結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宣布其婚姻無效。
(二)保護合法婚姻的需要。如前所述,如果允許違法締結的婚姻繼續存在,它對合法婚姻就構成一定威脅。不論是否遵守法律,當事人想怎么結婚就怎么結婚,豈不極大地損害了依法結婚成立婚姻的當事人的利益?
(三)保護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的需要。婚姻是當事人一輩子的重大事件,與什么樣的人結婚,關系到當事人所有利益。任何一方當事人希望自己的婚姻權利和利益得以實現并得到法律保護,其前提在于婚姻是依法成立的。如果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則當事人所期待的利益極可能無法實現,即使短期內實現了,仍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由于當事人作為居民,能力有限,有時難以完全把握另一方的情況,該方雖是符合結婚條件結婚的,但另一方卻有意隱瞞了不符合結婚條件情況,這樣締結的婚姻對另一方的利益就是一種損害。因此,國家設立無效婚姻,有助于幫助上當受騙結婚的當事人擺脫困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需要。結婚必須具備一定條件,這除了被當事人利益考慮外,同時也是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需要。法律作為社會道德最低限度要求體現,表達了國家和社會對婚姻的基本立場和態度,這種規定是為社會整體利益著想的設計和要求,不允許居民個人隨意破壞。因此,無論是從維護結婚條件制度的權威,還是從國家維護社會公認道德標準和善良風俗出發,或者從追求較大素質的民族后代出發,都必須對違法結婚的當事人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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