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規定有哪些??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薄靶禄橐龅怯浌芾項l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br />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復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對違反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法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一律簡單宣布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采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所謂事實婚姻,是針對1994年2月之前的,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夫妻關系
針對這種情況,因為1994年才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所以之前很可能就存在一批沒有經過登記的夫妻;
根據我國現行法,沒有經過結婚登記的,是不能成立婚姻關系的;但是對法條出臺之前的未經登記的夫妻,也要進行保護,所以才會有所謂事實婚姻這一說
具體可以參見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
如果你的婚姻是在94年以后,我國法律對你的婚姻不予以保護
事實婚姻法律特征有哪些
事實婚姻法律特征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請教關于事實婚姻的相關法規
案例:A女 和 B男 有過事實婚姻,(就是沒有領結婚證,鄰居認定他們是夫妻關系),而且生下了兩個小孩,大的小孩已經6歲,小的才幾個月,現在A女 又和 C男 結婚了,A女和 C男 領了結婚證,這種情況下如果有糾紛的話,法律上怎么判?取決于有什么糾紛.
A女 和 B男同居中過并有兩個非婚生子,但這現在并不稱為事實婚姻.法律不認可其婚姻關系.但是,孩子還是他們共同的孩子,都有扶養的義務.
A女和 C男 領了結婚證,就是合法夫妻.只要A女不再和B男繼續以夫妻名義生活,A女和B男除了是兩個孩子的父母外,沒有其它關系了.
婚姻方面的糾紛,當然是A女和 C男合法.至于A女 和 B男扶養孩子方面的糾紛,要看情況,就不展開解釋了.
我國1994年以后就沒有事實婚姻,如果A女是在1994年以后與B有事實婚姻的話,那么這個事實婚姻就不受法律保護,因此A與C領取結婚證不違法,并且其后的婚姻是合法婚姻,受到婚姻法的保護。
事實婚姻的離婚有什么法律規定嗎?
一個上海女子和一個臺灣男子結婚了。但是因為臺灣男子的簽證過期,或者是什么別的原因,在大陸沒有合法身份,所以兩個人沒有辦結婚證。他們在一起生活了6年,有了孩子,受到父母、親戚和社會的廣泛承認。這應該就是事實婚姻了吧? rn現在他們的婚姻出現了問題,女子想結束這段婚姻,和另一個男子正式結婚。 rn現在想問的問題就是: rn1 結束和臺灣人的婚姻,有什么法律責任和義務嗎?例如財產、子女撫養等等? rn2 想要完整的結束和臺灣人的婚姻,需要辦什么法律手續嗎? rn3 和另一個男子結婚,這個女子構不構成重婚罪? rnrn謝謝,希望得到專業的回答!你們的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我國婚姻法只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你們屬于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可以自行解除。至于財產問題原則上個人財產歸個人,可以協商解決。但是你可以助長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因為撫養未成年的孩子是你們法定的義務。女方結婚不構成重婚罪,以上的前提是你們未辦理合法的婚姻登記手續。
事實婚姻是指1942年2月1日以前沒有結婚證長期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的。我看你的條件的話,不滿足,所以不是事實婚姻。這種關系如果訴到法院,一般按同居關系處理。
1.,可以和臺灣人協議處理;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并處理財產子女關系。 在同居關系里面,財產是按共同共有來處理,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 財產問題關鍵是要證明哪些是各自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才可以分割。子女問題要注意撫養費的問題,因為臺灣人在臺灣,山高皇帝遠,所以如果子女歸女方的話,最好考慮比較可實行的撫養費給付方式。
2.,不需要手續,可以和臺灣人協議處理;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并處理財產子女關系。
3,不構成重婚罪
一個上海女子和一個臺灣男子結婚了。但是因為臺灣男子的簽證過期,或者是什么別的原因,在大陸沒有合法身份,所以兩個人沒有辦結婚證。他們在一起生活了6年,有了孩子,受到父母、親戚和社會的廣泛承認。這應該就是事實婚姻了吧?
現在他們的婚姻出現了問題,女子想結束這段婚姻,和另一個男子正式結婚。
現在想問的問題就是:
1 結束和臺灣人的婚姻,有什么法律責任和義務嗎?例如財產、子女撫養等等?
2 想要完整的結束和臺灣人的婚姻,需要辦什么法律手續嗎?
3 和另一個男子結婚,這個女子構不構成重婚罪?
謝謝,希望得到專業的回答!
首先夠不成重婚罪~~~
還有你們屬于非法同居關系,事不受法律保護,你們可以自行解除關系~~
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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