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自一方死亡后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一條 【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系的影響】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撤銷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1、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民法典》對于被撤銷的婚姻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則,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僅具備撤銷婚姻的原因,撤銷權人未行使撤銷權,或者撤銷權的法定期間已經屆滿,該婚姻未被依法撤銷的,其婚姻有效。
2、被撤銷婚姻的財產問題。被撤銷的婚姻溯及自婚姻成立之日起無效,當事人同居生活期間的財產關系不得適用《民法典》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推定為雙方的共有財產,主張歸個人所有的,應承擔證明責任,如有證據證明為其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對于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分割,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按民法通則有關一般共有財產的規定合理分割,并應當照顧無過錯方。
3、被撤銷婚姻的子女撫養問題。被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受父母的婚姻被撤銷的影響。在婚姻被撤銷后,有關子女的撫養歸屬、撫養費的負擔、探望權等問題,應與婚生子女同等對待,按《民法典》有關離婚后子女撫養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審理宣告撤銷婚姻案件,涉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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