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規定,公婆與兒媳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按均等的原則。
在農村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在丈夫死后因為種種原因并不改嫁,而是仍舊在婆家生活,像對待自己的父母一樣盡心照料公公婆婆。也有的雖然改嫁,但是仍舊把原來的公婆當作自己的父母一般悉心照顧,為其養老送終。這樣的兒媳往往在道德上得到人們的稱贊,其實在法律上,也有為她們設置的保障。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當公婆去世后,她們是可以像老人的親生兒女一樣要求繼承老人的遺產的。老人的親生兒女不能以兒媳是外人為由,在遺產分配時拒絕兒媳應有的份額。同樣,那些在妻子死后,悉心照料岳父岳母的喪偶女婿,同樣適用于這樣的規定。而且,這樣的兒媳、女婿無論是否再婚均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且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但是要注意,只有那些真正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才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倘若只是偶爾去看望一下或者對老人并沒有盡心照顧的,并不能夠當然地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喪偶兒媳對公婆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是如果丈夫去世后,盡到了贍養公婆的義務,兒媳就成了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與其他子女均分財產。
問:
喪偶兒媳有公婆的財產繼承權嗎?
答:
喪偶兒媳如果沒有改嫁,有公婆的財產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滿意請及時采納。
在農村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在丈夫死后因為種種原因并不改嫁,而是仍舊在婆家生活,像對待自己的父母一樣盡心照料公公婆婆。也有的雖然改嫁,但是仍舊把原來的公婆當作自己的父母一般悉心照顧,為其養老送終。這樣的兒媳往往在道德上得到人們的稱贊,其實在法律上,也有為她們設置的保障。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當公婆去世后,她們是可以像老人的親生兒女一樣要求繼承老人的遺產的。老人的親生兒女不能以兒媳是外人為由,在遺產分配時拒絕兒媳應有的份額。同樣,那些在妻子死后,悉心照料岳父岳母的喪偶女婿,同樣適用于這樣的規定。而且,這樣的兒媳、女婿無論是否再婚均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且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但是要注意,只有那些真正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才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倘若只是偶爾去看望一下或者對老人并沒有盡心照顧的,并不能夠當然地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農村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在丈夫死后因為種種原因并不改嫁,而是仍舊在婆家生活,像對待自己的父母一樣盡心照料公公婆婆。也有的雖然改嫁,但是仍舊把原來的公婆當作自己的父母一般悉心照顧,為其養老送終。這樣的兒媳往往在道德上得到人們的稱贊,其實在法律上,也有為她們設置的保障。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當公婆去世后,她們是可以像老人的親生兒女一樣要求繼承老人的遺產的。老人的親生兒女不能以兒媳是外人為由,在遺產分配時拒絕兒媳應有的份額。同樣,那些在妻子死后,悉心照料岳父岳母的喪偶女婿,同樣適用于這樣的規定。而且,這樣的兒媳、女婿無論是否再婚均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且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但是要注意,只有那些真正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才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倘若只是偶爾去看望一下或者對老人并沒有盡心照顧的,并不能夠當然地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喪偶兒媳對公婆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是如果丈夫去世后,盡到了贍養公婆的義務,兒媳就成了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與其他子女均分財產。
一般情況下,喪偶兒媳沒有對公婆遺產的繼承權,除非公婆留下有效遺囑指定讓兒媳繼承。
特殊情況下,沒有公婆遺囑指定,喪偶兒媳也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即:喪偶兒媳在丈夫去世后,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的,取得繼承權。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我們都知道子女是有繼承權的,那么有的人就有疑惑,如果喪偶后再婚,財產繼承權是怎樣的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這里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這里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這里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舉個例子,A喪偶之后與B再婚,A再婚前有一子C,再婚后生有一子D,A死后,留下100萬遺產,首先,100萬遺產是A和B的共同財產,應作為夫妻財產分割,也就是說,B可以先拿到50萬,剩下的50萬進入繼承程序,B、C、D都是具有繼承權的,一般而言,應平均分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農村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在丈夫死后因為種種原因并不改嫁,而是仍舊在婆家生活,像對待自己的父母一樣盡心照料公公婆婆。也有的雖然改嫁,但是仍舊把原來的公婆當作自己的父母一般悉心照顧,為其養老送終。這樣的兒媳往往在道德上得到人們的稱贊,其實在法律上,也有為她們設置的保障。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當公婆去世后,她們是可以像老人的親生兒女一樣要求繼承老人的遺產的。老人的親生兒女不能以兒媳是外人為由,在遺產分配時拒絕兒媳應有的份額。同樣,那些在妻子死后,悉心照料岳父岳母的喪偶女婿,同樣適用于這樣的規定。而且,這樣的兒媳、女婿無論是否再婚均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且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但是要注意,只有那些真正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才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倘若只是偶爾去看望一下或者對老人并沒有盡心照顧的,并不能夠當然地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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