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還沒過戶,可以立下遺囑嗎?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和代書、錄音遺囑應當有見證人在場。該規定為繼承人依法繼承提供了保障。但有些被繼承人因對法律概念理解不清,未按規定辦理,結果給繼承人在繼承中造成了麻煩。
房產打算留給孫女 奶奶請律師寫遺囑
張大媽的老伴早逝,把一套價值50多萬元的房產留給了張大媽。張大媽有兩個兒子,一個孫女、一個孫子。孫女斷奶后一直由獨居的張大媽帶看。孫女上了初中以后,雖和父母一起生活,但經常會去看望獨居奶奶,幫忙做些洗洗刷刷之類的家務。張大媽與孫女的感情很深,決定在自己走后把房子留給孫女。為此,她想到應該立份遺囑,寫明這套房屋由孫女繼承。張大媽聽人說,繼承房產時要辦理過戶手續。而辦過戶手續時,必須要辦證。張大媽在沒有問明白辦什么證的情況下,就去律師事務所請了兩位律師,一位代筆寫遺囑,一位作遺囑見證人,辦理了一份把房屋贈予孫女的遺囑。張大媽認為有了這份經過律師事務所辦證的遺囑,將來孫女繼承和過戶該房產就沒有問題了。
房產繼承遺囑未經公證 房管部門拒絕辦理過戶
幾年后,張大媽去世了,她的孫女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拿著張大媽的那份遺囑去房管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卻被工作人員拒絕,原因是遺囑沒有經公證機關公證。因為,房產繼承遺囑沒有經過公證,房產是不能過戶的。
司法部、建設部發布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公證是繼承房產、辦理房產過戶的必要條件,即憑遺囑過戶房產必須是“公證遺囑”而不是“見證遺囑”。
“見證”與“公證”的區別
根據《律師見證遺囑規則》第三條規定,律師為遺囑作見證是律師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律師見證證明的遺囑為律師見證遺囑。此即“見證遺囑”,是指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名義,就有關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謹慎審查證明的一種律師非訴訟業務活動。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見證以律師的名義進行,經過律師見證的遺囑效力相當于自書遺囑,見證律師只能充當證人的身份,從法律屬性上看,仍屬于“私證”,而公證是由國家公證機構代表國家進行的。見證遺囑與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是不同的,“見證”在法律上僅有一般的證據效力,而“公證”則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有些公證文書還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有些公證證明則成為某些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
房管部門不辦理過戶 繼承人可向法院求助
那么,張大媽的孫女應該采用什么途徑,才能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呢?正確的方法應當是訴請法院審定該代書遺囑的真實性,只有在法院作出其真實性的裁定后,房產管理部門才會同意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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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未能過戶不可以立遺囑委托過戶。
因為遺囑是人死亡之后生效。買房人死亡,無法辦理過戶,無法辦理死者名義房產證。
可以立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債權。
住房產權是誰的,是看房產證登記人名字,不看別的。未能過戶,住房還是屬于登記人所有,和買家無關。
但是有買賣合同和付款憑據,可以以此主張對房主的債權,要求履行合同或者還錢。
不可以
可以。
繼承房產,賣掉后再購房的一些問題
母親11年底去世,去世時留下一份遺囑,母親名下一處房產由我繼承。rn現在想將此處房產出售后在異地購買(目前我無任何房產)。rn想了解的問題如下:rn1,父親,姥姥在世,那么母親的房產根據遺囑是否指歸我個人所有,與其他繼承人無關(是否還需要他們簽定放棄繼承之類的文件)rn2,遺囑上母親按過手印,是否還需要去公證處做公證rn3,繼承的步驟和手續是什么樣的,需要交納什么比較大額的稅費嗎(比如有人說要交20%的繼承稅)?rn4,我目前準備結婚,未領證,戶口跟著母親,我父親的戶口跟著奶奶家,父親名下還有一套他名下房產,現在如果出售繼承母親的房產,算是個rn人一套房,還是沒結婚的話,算跟父親一家的,算是出售非個人一套住房要征收20%稅的?rn如果是屬于后者的話,我領了結婚證的話(女友名下無房產),再出售的話,就算是個人(家庭)為一套住房,免20%的稅了吧。rn5,由于辦理完過戶后,馬上就準備交易,我拿到的產證上的時間是按老房子方法產證時間算還是我拿到產證的時間算呢。對應目前“自用5年以上的房產”的法規,怎么解讀和處理。這算5年內,還是5年外呢rn6,我繼承的房產在老家,計劃今年賣掉后再在異地購房,這些相關操作的話,按照目前的政策法規,亦不需要繳納20%的稅負的吧(算是該房產rn是家庭唯一一套生活用房)1、既然母親的遺囑中明確由你一人繼承,就是由你一人繼承,無需他人同意。
2、公證是在母親訂立遺囑的時候去,現在你母親已經去世,沒有必要了。而且你母親的遺囑是有效的。都是繼承房產有個繼承公證是要辦理公證的,我在最下面復制給你流程了。
3、根據遺囑和房產資料,參照我下面給你的程序操作。
4、政策是,買賣雙方都是唯一住房無需繳納溢價20%稅費。遺產稅征收是針對遺贈,你是遺囑繼承,所以不用擔心。
5、按照老房子方法時間
6、異地買房不用什么稅費。
以下是操作流程:
房屋繼承登記步驟。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 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詳細細節請去房管局咨詢清楚地方政策。
關于房產繼承的問題
父母生前名下2套房產,有一套已經有遺囑歸女兒,另一套沒有遺囑,現父母均去世,另一套沒有立遺囑的房產,女兒是否有權繼承有繼承權!按照繼承法規定,在老人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情況下,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均分配繼承死者遺產!老人有遺囑指定一套住房歸這位孩子繼承,沒有指定繼承人繼承其他房產,那么~~就要按照繼承法規定第一序列繼承人來平均分配繼承其他房產!所以~~這位得到一套住房的孩子,還可以作為第一序列繼承人之一,參與其他房產的分配繼承!
一、遺產繼承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二、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三、繼承權喪失,是指依被繼承人遺囑愿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
《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四、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独^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房產繼承:
繼承是繼承人依法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關于繼承開始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補充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繼承有以下法律特征:
(1)繼承將導致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即通過繼承,繼承人將依法取得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的所有權。
(2)繼承通常以人身關系為基礎。即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婚姻、血緣、血親關系。
(3)繼承要以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為前提。
被繼承人未死亡的,不能開始繼承;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4)繼承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即繼承是有繼承人提起實施。繼承人是指按照遺囑的指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繼承權的自然人。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發生根據有兩種:一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另一是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指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有的。按照繼承法規定,在老人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情況下,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均分配繼承死者遺產!老人有遺囑指定一套住房歸這位孩子繼承,沒有指定繼承人繼承其他房產,那么~~就要按照繼承法規定第一序列繼承人來平均分配繼承其他房產!所以~~這位得到一套住房的孩子,還可以作為第一序列繼承人之一,參與其他房產的分配繼承!
房子的遺產繼承:
此類房產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單獨所有
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產的完全產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于家庭關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將該房屋屬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將房屋屬于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額,剩余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后,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屬于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樣,一方去世后,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于死者的份額部分。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死亡的情況。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后,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登記證前突然死亡,由于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不是房屋產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于債權的范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產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產證取得后,再繼承。
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于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復雜的問題。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于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后,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后,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也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于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系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均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因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同樣,繼承后如何真正實現居住、使用的權利,依然需要有關法律和規定不斷探索和完善。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上述內容紛繁復雜,仍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詳細分析和論述。
法律相關: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ǘ┕竦姆课荨π詈蜕钣闷?;
?。ㄈ┕竦牧帜?、牲畜和家禽;
?。ㄋ模┕竦奈奈?、圖書資料;
?。ㄎ澹┓稍试S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可以,女兒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滿足繼承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與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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