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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首頁 > 婚姻繼承2022-11-29 02:54:03

夫妻離婚時的共同財產要如何判定?如何分配?

所謂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雙方拿了結婚證之后,兩個人共同創造出的財富。所以離婚的時候不僅終止了兩個人夫妻的身份,同時也終止了兩個人的財產。夫妻在分手的時候,財產問題一般是很難達成協調的。如果夫妻雙方是感情破裂分手,并沒有一方是存在過錯的話,那么就是將夫妻雙方在領了結婚證之后所享有的所有財產進行平均分配。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是因為男方或者女方產生了對婚姻不忠的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的話,那么過錯方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就會有所減少,作為對對方的一種補償。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夫妻關系維系的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在婚前夫妻所有的財產不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如果夫妻雙方中有一方說有一部分財產是他的,但是他拿不出那個財產屬于他個人的證據,那么這些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劃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是不管夫妻雙方誰賺錢更多,誰付出更多的,婚后所有雙方產生的財富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過簽訂之類條例的話,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可以作為一定的法律依據。所以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沒有辦法達成協議的話,就可以直接向法律起訴離婚,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會介入劃分你們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基本上是在結婚之后夫妻雙方所有的財富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說夫妻雙方有一方是過錯方,那么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他分割到的財產就會相對少一點。而且如果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有個小孩,那個小孩比較小的話,那么應該是給女方,女方帶小孩的話,在劃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就會多劃分一點。還有一點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只限于夫妻之間,和小孩沒有任何的關系,小孩沒有辦法分得。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如果雙方都認同離婚的話,可以進行協議離婚,一般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可以在離婚協議上寫明。如果雙方不能就分配夫妻共同財產達成一致協議時,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在結婚后的財產是屬于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判斷。可以兩人商量好,一人一半,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則分。
在你們結婚以后獲得的財產法院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會來進行判定的,誰付出的多一些就可以獲得多一些的財產。要看一方為這個家庭付出了多少?
夫妻離婚時候的共同財產應該是要一人一半的,而且也是要根據當時的一些實際情況去判定。基本上分配的話就是各占50%。

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自然要產生出對夫妻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有兩種形式:

(1)對約定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
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對財產約定合法有效的條件是:
①約定的主體要合法。
約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
約定時,雙方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
②雙方意愿表示要合法。
雙方的意愿應是真實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騙、威脅、脅迫等手段,顯失公平的約定也不得成立。
③約定內容必須合法。
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及社會公共道德,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義務的約定無效。
④約定的形式必須合法。
約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口頭約定如雙方承認的也有效。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約定,才能按約定處理。

(2)對法定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雙方無約定、有約定但雙方有爭議或約定內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分割方法來處理,即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在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下均等分割。

離婚析產是什么?有的時候確實存在先析產再離婚的情況,但多數還是說離婚財產分割的事。離婚時所分的財產是指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并不處理。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我們首先就要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應該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資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知識產權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些都屬于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的財產。
  與夫妻共同財產對應的便是雙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對這些財產進行分割: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夫妻分割共同財產,一般來說是平均分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按以下財產分割原則進行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1、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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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在離婚協議中標明“財產已分割完畢”的,應當如何理解?

雙方在對房屋、存款等財產的歸屬約定后,往往在結尾加上一句“財產已分割完畢”,該表述應當理解為系針對前述財產,雙方已經不具有異議,而不能進行擴大解釋理解。

3、在離婚協議中寫上“財產已分割完畢”,就不能再分割財產了嗎?

不是,如果發現對方有隱藏財產等行為的,在訴訟時效內,仍然有權主張分割。

4、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的財產該怎么辦?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2)離婚后,另一方發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偽造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
  夫妻在離婚時應該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對于婚姻法明確規定的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入、獎金等財產在離婚時一般應該均等分割。但是也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配。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夫妻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夫妻在離婚時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說: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夫妻離婚后共同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自然要產生出對夫妻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有兩種形式:

(1)對約定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
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對財產約定合法有效的條件是:
①約定的主體要合法。
約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
約定時,雙方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
②雙方意愿表示要合法。
雙方的意愿應是真實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騙、威脅、脅迫等手段,顯失公平的約定也不得成立。
③約定內容必須合法。
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及社會公共道德,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義務的約定無效。
④約定的形式必須合法。
約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口頭約定如雙方承認的也有效。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約定,才能按約定處理。

(2)對法定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雙方無約定、有約定但雙方有爭議或約定內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分割方法來處理,即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在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下均等分割。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間的身份關系,也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伴隨著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夫妻財產的分割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財產是其中的關鍵問題。確定夫妻財產的范圍,應分清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既要保護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利益,也要保護家庭關系中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不能受到侵害。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關于夫妻個人財產,1980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無明確規定。現行《婚姻法》第18條增加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增加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家庭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和全家共有的財產。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屬于家庭共有的財產,因離婚而離開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資格,分得其應有的份額。未成年子女通過繼承、受贈及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財產,屬于其本人所有,有離婚后負責撫養該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范圍為《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19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為,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受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約定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為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

離婚析產是什么?有的時候確實存在先析產再離婚的情況,但多數還是說離婚財產分割的事。離婚時所分的財產是指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并不處理。

打算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怎么分割?有什么依據?

      離婚就意味著兩個人從此分道揚鑣,不會再生活在同一個屋檐下,屬于兩個人的共同財產需要拿出來平均的分配,這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而不是隨意所欲的判斷。

一、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兩個人結婚就是利益放在了一起,不管是什么樣的利益都會被綁在一起,對方的工資都是屬于共同的財產,一方的利益與另一方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但是兩個人在選擇離婚的時候就需要把共同財產拿出來分配,這樣才意味著真的不在一起,不再是夫妻,擁有屬于自己的財產。

二、對于夫妻二人的尊重

       夫妻兩個人的在家里的利益和地位都是平等的,不會有任何的偏差,即使一方結婚之后沒有上班掙錢,但是婚后的工作都是屬于雙方共有。既然選擇了結婚就需要正確面對這樣的情況,即使沒有上班但是對方也為這個家庭默默地付出,每一個人對于家的貢獻是不一樣的,但是都是屬于家庭的一分子。現在這個社會男女平等,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二人在離婚的時候面對共同財產應該正確的處理,平均劃分,只要是婚內的財產都需要處置。

三、正式畫上離婚的句號

       既然選擇了離婚,那么就應該接受財產的劃分,畢竟結婚一場對于彼此都是一場經歷,應該得到應得的,而不是凈身出戶。一個人選擇結婚,或多或少都會對于家庭有所付出,不能否認對方的做法,這樣才能給離婚正式畫上句號。

      離婚對于大家都是不行的結束,但是真的到了離婚的時候應該正確的處理婚后共同財產,這樣才是對于彼此的尊重。愛一個人不容易,當到了離開的時候也應該讓對方帶著快樂離去,而不是頭破血流的傷痕。

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應該是一人一半,然后也可以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些過錯去判斷遺產到底要怎么分配,主要是需要夫妻雙方提供一個依據,只有這樣的話,法官才可以判決財產怎么分割。也可以根據法律為依據,然后實施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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