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全文)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二條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第三條 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可能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其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間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條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八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在依法變更監護關系取得監護權后,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第十二條 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作為雙方離婚時的債權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當事人為登記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在離婚訴訟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張按該協議內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該遺產中夫妻共有份額的,人民法院不予處理。離婚后,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另一方請求分割原配偶繼承所得部分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離婚時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協議給予另一方實際借款數額的一半。
第十八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第十九條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人,應當是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夫妻雙方都有該條規定的過錯情形的,人民法院對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雙方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十一條 本解釋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這部司法解釋共有19個條文,涉及的內容十分豐富,其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內,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關于婚姻無效的四種規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結婚登記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范圍,也不符合設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從征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觀點主張應當本著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則在司法解釋中增加指引性規定,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紛爭。據此,經研究認為,在中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當事人對已經領取的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雖然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審查范圍,但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或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作出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明確規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后果。
親子關系訴訟屬于身份關系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在訴訟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DNA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對此予以了確認。從征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意見認為,對親子關系推定認定的規定符合社會常理,且便于實踐操作。
(三)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在《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多數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中的“貢獻”一詞不是法律用語,理解上也會產生歧義,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經過反復斟酌,《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五)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后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六)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
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離婚協議,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了約定,但該協議是以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或到法院進行協議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由于種種原因,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協議履行,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愿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經綜合考慮征求意見的情況及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釋(三)》還對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生育權糾紛、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如何處理、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等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
您還真是專業人士,沒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現在正在征求意見,三的精神重在保護個人財產,好像有規定,父母給婚后的一方買的房屋也變成了個人財產,除非明確指定給雙方的除外,
尚未實施。
2011年08月13日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16條什么意思
這條法律條文,主要用在靈活處理婚內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和正確分清楚債務的承擔情況。
在這個規定中,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只要夫妻兩人還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這一借款協議的,當其主張債權時,就不能要求對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而是以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這樣子,這條法律條文就有效保護了夫妻其中并不參與經營活動的一方的利益不受牽連。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擴展資料:
其他相關法律條文: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應為屬于尚未發生的情況,所以法院不支持分割
第十六條的規定是: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這個條文,意在靈活處理婚內共同財產,并準確界分債務承擔狀況。按照這個規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第三人知道這一借款協議的,主張債權時,就不能要求對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這就有效保護了夫妻其中并不參與經營活動的一方的利益不受牽連。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這條就是”婚內財產分割制度“,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最高院權威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什么書
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首先只是一個司法解釋文件,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院對現行婚姻法的補充。 婚姻法解釋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如果說是一本書也可以,因為書店中有婚姻法解釋三的單行本,這是一本補充《婚姻法》沒有明確的內容的書,共有19個條文,主要內容是:
(一)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二)明確規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四)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五)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六)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
相關推薦:
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什么是票據返還請求權)
孤寡老人如何贍養(孤寡老人如何贍養)
家暴決定撫養權嗎(因家暴離婚孩子撫養權該歸誰)
離婚時財產如何認定(離婚案件中個人財產的認定是什么)
訴訟離婚是什么(什么是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