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可以繼承嗎,哪些財產不屬于遺產
您好,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著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后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債權是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所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自己一定利益的權利。法律上所講的債權的含義比平時人們理解的要寬,它不僅是指要求他人償還所借錢財的權利還包括其他許多內容。如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等。
債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是被繼承人財產的重要組織部分,原則上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恤金請求權等,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會隨著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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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繼承的財產與不可繼承的財產都包括哪些?
遺產,作為一種財產,繼承人可依法繼承,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遺產都可以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的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外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不屬于遺產范圍的財產和權利有:專屬于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他人的財產。它們具體包括:
一、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
人身權利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公民的人身權利主要有: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因為人身權利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會因權利人的死亡而消滅,故此不能由繼承人繼承。
二、被繼承人的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進行政治活動的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通信自由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等。公民的政治權利也是隨著公民的死亡而不復存在,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
三、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
專屬于本人的財產權利主要有: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魚塘、果園、灘涂、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等。對企業的承包權、房屋租賃權、雇傭合同中的勞動權、財物代管權,接受他人遺贈的受遺贈權、扶養費、養老金、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的請求權,勞動工資的請求權,以及其他與工作或者職務相聯系的經濟待遇,如公費醫療、分配住房等等。這些財產權利也都是與被繼承人本人密不可分的,被繼承人活著便享有,一旦死亡便不復存在,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四、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主要有:
(1)國家、集體的財產,包括:國家、集體本身固有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保管的國家、集體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贈予國家、集體的財產。
(2)其他個人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配偶的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家庭共同財產中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發給被繼承人親屬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保險金、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其他公民本身固有的財產。
(3)被繼承人非法所得,及來歷不明或權屬有爭議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54.由國家或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35)遺產只限于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遺產與夫妻或家庭共有財產結合在一起的,處理時,應先將遺產從共有財產中劃分出來,然后分割。 (45)被繼承人生前經營的山林、水利、養殖、種植等專業的合法收益,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46)由國家或集體負責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分析說明] 遺產,作為一種財產,繼承人可依法繼承,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遺產都可以繼承,除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以內的遺產可依法繼承外,下列遺產不能繼承: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種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聯系,這種債權債務不能作為遺產繼承。3、 國有資源使用權。如采礦權、狩獵權、漁業權、水資源使用權、海洋、空間等使用權,這是因為這些國有資產的使用權人的使用權都是經過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如果繼承人要使用這些資源的使用權,必須另行申請,經審查批準后重新獲得使用權。4、宅基地使用權。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在繼承房屋所有權時,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哪些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問題:我們的父親去世時,留有平房6間,存款6000元,彩電1臺,自行車1輛,農村合作基金股份4000股,承包林地60畝,以及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26000元(未指定受益人)。我們三兄弟想分割父親的遺產,但與母親的意見不一致。母親說有的東西不能算遺產,應屬于她的。請問題:我們父親的遺產到底有哪些?
《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⑤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⑥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保險法》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繼承法》第26條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除有約定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綜合上述法律規范的規定:在分割你父親的財產時,應先將你父親與你母親的共同財產分割一半給你們的母親所有。主要有:平房3間、存款3000元、農村合作基金股份2000股、承包林地30畝以及相當于彩電、自行車的價值的一半的財產。真正屬于你父親遺產、供你們三兄弟和你們的母親四人繼承的遺產是:①平房3間;②存款3000元;③合作基金股份2000股;④承包林地30畝;⑤相當于彩電、自行車價值的一半的遺產;⑥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26000元。
只要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就是遺產,但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遺產,作為一種財產,繼承人可依法繼承,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遺產都可以繼承,《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的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外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不屬于遺產范圍的財產和權利有:專屬于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他人的財產。它們具體包括: 一、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
人身權利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公民的人身權利主要有: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因為人身權利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會因權利人的死亡而消滅,故此不能由繼承人繼承。 二、被繼承人的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進行政治活動的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通信自由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等。公民的政治權利也是隨著公民的死亡而不復存在,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
三、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
。專屬于本人的財產權利主要有: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魚塘、果園、灘涂、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等。對企業的承包權、房屋租賃權、雇傭合同中的勞動權、財物代管權,接受他人遺贈的受遺贈權、扶養費、養老金、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的請求權,勞動工資的請求權,以及其他與工作或者職務相聯系的經濟待遇,如公費醫療、分配住房等等。這些財產權利也都是與被繼承人本人密不可分的,被繼承人活著便享有,一旦死亡便不復存在,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四、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主要有:
(1)國家、集體的財產,包括:國家、集體本身固有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保管的國家、集體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贈予國家、集體的財產。
(2)其他個人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配偶的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家庭共同財產中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發給被繼承人親屬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保險金、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其他公民本身固有的財產。
(3)被繼承人非法所得,及來歷不明或權屬有爭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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