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遺囑應該怎么寫才能有效
房產遺囑怎么寫有效
(1)寫明立遺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
(2)寫明立遺囑的原因,要處理的財產的名稱、數額,財產分割意見,有關繼承人應得的具體數額,以及其它有關要求。
(3)立囑人、證明人、代書人分別簽字蓋章,最后署明立囑時間。
因為是房屋繼承,所以最好就去公證一下。
房屋繼承遺囑的格式范本
1、本人身份的說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托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身份證,授權委托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系,如有任何利害關系應注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后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范)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說明;(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說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房產遺囑應該怎么寫才能有效
房屋遺囑應當按照一定的格式書寫,而且還要注意不要遺漏內容。具體而言,房屋遺囑中要寫明∶
1、財產的名稱和數量。
2、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財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數額。
4、指定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再指定繼承人。這里所說的再指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為了防止被指定的繼承人先于
繼承開始之前死亡,或者遺囑繼承人不接受繼承的情況發生,而在遺囑中再指定繼承人。
6、遺囑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房產遺囑應該怎么寫才能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有遺囑能力。即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2、遺囑內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欺詐、脅迫而立的遺囑無效;3、遺囑的內容合法。即遺囑人只能處分其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否則這部分應當被認定為無效;4、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關于該繼承人的部分遺囑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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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遺囑怎么寫才合法有效
房產遺囑怎么寫才合法有效一、房產遺囑怎么寫才合法有效?
1、房產遺囑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就是有效的: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贈人所立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4)受遺贈人須為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5)受遺贈人未喪失受遺贈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代書遺囑怎么寫才合法有效?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后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遺囑人不能書寫姓名,可用何種方式代替遺囑簽名:一是若是遺囑人不能書寫姓名的,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代替。二是根據大多數學者的意見,認為確有一些公民不具有書寫遺囑的能力,甚至連自己的名字也不會寫,所以應當允許這少許特殊的公民,在代書遺囑上捺指印代替簽名。但是,有書寫能力的遺囑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簽名。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著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系,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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