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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贍養父母和財產分割的問題,請幫忙提出建議!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4-20 05:53:43

贍養老人與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我國贍養老人財產分割怎么分配?

一、在我國 贍養老人 財產分割 怎么分配? 1、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盡到主要 贍養 義務的子女可以適當多分遺產,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將作為第一順序 繼承人 參與分配。而具備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贍養義務的,應當部分或少分遺產。 2、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 扶養 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二、贍養義務 1、后贍養義務產生于養父母與養子女 收養 關系解除之后,這是后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征,也是后贍養義務區別于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 撫養 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后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里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后贍養義務的對象; 4、后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后贍養義務區別于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征。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后贍養義務由于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之后,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后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征。《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5、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 贍養費 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 同居 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于不能或不愿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 在我國贍養老人財產分割的分配時,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可以多分配到一些遺產的,贍養老人是我們子女的義務,反之,那些沒能盡到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是可以少分到一些遺產或者不分的。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尊老愛幼的名族,從相關法律條例針對贍養義務的嚴格要求就可以看出來。

關于贍養老人的問題和財產分割

法律分析: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不盡扶養義務;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發生時,首先根據遺囑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就按照上述法條確定繼承人的范圍進行繼承。不過房產繼承的特殊之處在于需要進行份額劃分。可首先對房產進行價值評估,然后由份額最大的一方獲得房產,然后將其他份額以現金方式補貼其他繼承人。或者是直接將房子變現,各個繼承人按份額取得相應現金。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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