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事實婚姻合法嗎
什么叫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合法么?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婚姻而言的一種婚姻形式,最明顯的一個特征就是雙方沒有在民政局進行領證登記的環節,但符合結婚的其他實質條件。事實婚姻的出現有著我國特定的國情,而關于這一婚姻形式是否合法也不能一概而論,下面來看看這篇文章-什么叫事實婚姻合法嗎?
什么叫事實婚姻合法嗎1
一、事實婚姻的認定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了,只能屬于同居關系(補辦結婚證的除外)。
二、事實婚姻合法嗎
根據上面的解釋可以知道,事實婚姻就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在這之前結婚的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法律承認這個事實婚姻合法。
但是自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一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所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結婚的,事實婚姻就不再是合法婚姻。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現在只有經過民政局登記領證這個手續之后,符合條件的兩個人才算是真正的夫妻關系。
什么叫事實婚姻合法嗎2一、婚姻是什么?
婚姻,泛指適齡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的自愿結合,并取得法律、倫理、醫學等層面的認可,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戶成親,共同生產生活的一種社會現象。形成人際間親屬關系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觀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以婚禮的方式來宣告成立。結婚的原因很多,如法律、情感、經濟、精神信仰、社會、個人生活、生理心態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雙方家長稱“親家”或“姻親”。(情感問題咨詢可加導師/信:)
普遍認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也有地區認同同性婚姻。在部分地區過去的.文化歷史及許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現今某些地區或宗教的法律亦承認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世界上多數國家與地區采用婚姻登記制,在滿足其條件下不限制結婚次數。
二、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雙方應無配偶
事實婚姻是指男方兩人沒按法律規定進行婚姻登記,既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兩人沒有夫妻名義,卻履行 了夫妻的義務。但事實婚姻的雙方要沒有配偶,若一方或雙方有配偶則構成重婚罪。
2、當事人在一起時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婚外戀與事實婚姻是不同的,婚外戀是指一個人結婚后在外面保養情人,是違背我國道德與法制的。而事實婚姻是兩人在一起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所以兩者是不同的。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男女雙方與夫妻的名義生活,并得到周圍人認可,在別人眼中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的,但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為事實婚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事實婚姻的特點是雙方達到了法定結婚條件,但因為各種理由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夫妻,雖然他們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他們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自從94年2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以后,民事法律上就沒有什么事實婚姻了?,F在事實婚姻只存在于《刑法》的重婚罪里面,不但不受法律保護,反而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制裁。
第一、事實婚姻的效力:
在我國,目前審判實踐中的態度是: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盡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如果經過確認,法律上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予以保護。
第二、事實婚姻的認定:
一、時間要求。
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當天)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該日期之后,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夫妻關系。
如果在此之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不屬于事實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關系,
二、結婚條件要求。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必須都已經符合《民法典》關于結婚條件的要求,即:
1、雙方自愿結婚;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都沒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沒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如果完全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則屬于事實婚姻,男女雙方之間構成夫妻關系。如果有任何一個條件不符合,也不屬于事實婚姻,雙方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關系。
事實婚姻是什么概念?
什么是事實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什么算事實婚姻
1、事實婚姻的特征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事實婚姻的效力如何
事實婚姻的效力如下:
1、我國事實婚姻的效力與登記結婚的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即男女雙方可以補辦結婚登記,登記結婚后婚姻有效;
3、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該事實婚姻無效,可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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