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應如何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應如何處分 夫妻共同財產 ?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為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 婚姻法 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 抵押 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 代理 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5、《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特點有哪些?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 未婚同居 、婚外 同居 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 離婚 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 共同財產 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 證據 ,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 民法典 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 繼承法 處理。 婚姻是神圣的,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應該坦誠相待、相敬如賓,對于共同財產的處置、個人問題等更不應該隱瞞,應本著互相尊重的前提共同溝通、協商來處理。法律也規定了如果擅自進行、故意隱瞞、未經共有人允許處理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與相應的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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