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起訴離婚開庭 的時候,有些人遇到了被告不肯出庭的情況。通常情況下,婚姻案件原則上不能缺席判決,原因在于: 1、離婚案件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若當事人不出庭,認定 夫妻感情破裂 、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的事實都有很大的難度,且這些方面都對當事人的生活乃至人生產生重大的影響。 2、離婚判決具有不可逆轉性。《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解除婚姻關系 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確定了離婚判決的效力強大且不可推翻。 有三種情況可以例外: 第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 法定代理人 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法律分析:離婚官司被告不在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離婚的被告不出庭的,要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1、如果無法聯系被告人,無法將傳票送達到他手上的,在公告期滿時,一般法院會中止審理;
2、如果被告已經收到傳票,但是拒不到庭并且沒有正當理由的,法院可以選擇缺席判決;
3、如果離婚案件必須向當事人了解情況,當事人必須到庭的,經過兩次傳喚后,被告人仍然不肯出庭,可以對其拘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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