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對方不讓探視孩子怎么辦
離婚后對方不讓探視孩子,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探視權。但是如果當事人有一些不利于子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當事人的探視權的。離婚后,不存在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子女的情形時,對方不讓探視子女的,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直接參與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享有法定的探望權,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存在協助對方的法定的義務。對于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等問題可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撫養權判定標準如下:不足2周歲,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孩子已滿8周歲,父母雙方對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一方不讓行使探視權怎么辦
對于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相關的個人以及單位也要協助執行。但是如果離婚以后,子女已經年滿10歲,那么他們對于是否進行探望,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會征求子女的意見,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探望權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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