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財產分手后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 辦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也對未婚 同居的財產 作了規定,概括為: 解除同居關系 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2條
同居分手后財產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認定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第一種是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尤其是戀愛關系下的同居,在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比如雙方財產混同放在一起分不誰是誰的了,那要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第二種同居是雙方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事實婚姻下雙方分手,同居期間的財產都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同時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和子女權益原則進行分割。不是事實婚姻,只是非婚同居,這種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1、“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無約定的,對于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采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但對于雙方均有所出資,并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著、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于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3、對于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 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同時十一條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相關推薦:
最新繼承法全文(新民法典遺產繼承法全文)
怎樣訂立遺囑信托(辦理遺囑信托的需要哪些條件)
遺產稅的征收范圍(中國遺產稅開始征收了嗎 稅率是多少)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