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繼承 方式多,誰的效力高? 在我國,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1) 遺囑繼承 ,即被 繼承人 在生前訂立 遺囑 ,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 法定繼承人 以外的人。(3)遺贈 扶養 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 贍養 的情況下。(4) 法定繼承 ,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 遺產分配 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2.哪些親屬享有法定優先 繼承權 ?哪些合法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在死者生前沒有立任何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其遺產分配順序,只有近親屬之間才享有繼承權,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這些人繼承遺產是有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規定的優先繼承人,他們之間的地位完全平等,遺產將在他們之間平均分配;其他有繼承權的近親屬,只有在這三類親屬都已經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 遺產繼承 權。 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會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3.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嗎? 在通常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還存在的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是沒有資格繼承他們的遺產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則該份遺產可以由該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來繼承。這在法律上被稱作 代位繼承 ,意思是他們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來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此外,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但是必須要注意,代位繼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繼承的情下,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代位繼承完全不適用。 4.與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就能多拿遺產嗎? 雖然從原則上來說,子女在分配父母遺產的時候應當均等,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同樣道理,有贍養能力和有贍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前一個是“可以”,意味著不是必須的;后一個則是“應當”,是強制性的懲罰措施。 5.養子女和繼子女的繼承權有什么特殊性? 對于養子女而言, 收養 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完全適用親生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養子女的繼承權沒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們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對于繼子女而言,其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前提,是繼父母對其已經形成了 撫養 教育關系,而且,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并不影響他們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6. 非婚生子女 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有。無論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還是有撫養關系的養子女、繼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繼承權。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不因為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變化而受到影響,同樣,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因為父母沒有 結婚 ,或者子女沒有與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與父母雖有撫養關系但沒有血緣關系而被剝奪。
繼承人的順序有哪幾種?
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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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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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囑中遺囑繼承的種類有哪些?
遺囑繼承的形式有: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打印遺囑、口頭遺囑。遺囑繼承是指按照遺囑人生前所立的遺囑確立遺產的繼承人及遺產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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