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對方的債務是共同債務嗎
不是共同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有兩種例外情況: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分居不等于離婚。離婚以民政部門發放的離婚證或法院簽發的準予離婚的裁判書為憑證,故無論因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達到多長時間,只要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系就依法存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不管是在婚姻關系和睦期間還是冷戰訴訟期間,任何一方的對外借款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對于此雙方是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以誰的名義借款,就由借款人自己償還,與她人無關?!敝T如此類的約定,女方(男方)完全以該協議來對抗男方(女方),作為不承擔該筆債務的有效證據。
什么是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5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分居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分居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2、若夫或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則為夫妻個人債務。
3、債權人知道夫妻財產約定該債務由一方承擔的,此債務為個人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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