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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具體條件是什么?具體法律又是什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是什么)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4-30 07:06:57

結婚應具備什么法定條件?

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問題描述:

用學術性的語言來回答

解析:

結婚的必備條件: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三條,即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必須到達法定婚齡,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它充分表明婚姻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享有完全自主地締結婚姻的權利,這對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是必不可缺的先決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其含義為:

(1)要求當事人雙方自愿,而不是單方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他人的意愿;是當事人完全自愿,而不是半自愿或勉強同意。
(2)做出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的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并且無其他婚姻障礙,否則按無效婚姻處理。當事人因受脅迫、詐欺所作的虛假的同意的意思表示,或因重大誤解所作的錯誤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如認錯婚姻對象等均不產生法律效力。美國判例也認為,同意的表示出于戲言或非真意,婚姻不得成立。當事人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作結婚表示。

(二)必須到達法定婚齡

1、法定婚齡的概念 法定婚齡也稱適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從古今中外立法例來看,法律對結婚最高年齡不予限制。但極個別法律,如沙俄民法有男女年逾80歲不得結婚的規定。

2、結婚年齡的立法依據及歷史沿革 結婚必須到達法定婚齡,對結婚者年齡下限的強制性規定兒乎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未達法定婚齡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對保護當事人個人切身利益和有效地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定婚齡的確定取決于兩種因素:一種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發育成熟程度,以及人所處的地理、氣候等自然環境條件。另一種是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文化和人口發展的要求。任何國家、任何階級的立法者在確定婚齡時都不能無視婚姻家庭這兩種屬性的作用。在這兩種因素中,社會因素起著更為重要的作用。由于不同制度、不同地區的社會因素和自然因素各有婚齡之規定。 當前各國的法定婚齡,如以18歲為基準線,大體可分為三個段:

第一,高法定婚齡段,即男20歲、女18歲左右。

第二,普通法定婚齡段,即男女各18歲左右?;蛞环巾氝_18歲。

第三、低法定婚齡段,即男女均在16歲以下,這部分國家法定婚齡的規定受教會法影響較深。 近幾年來,隨著婚姻觀念的變化,各國實際結婚年齡有愈來愈高的趨向。英國的法定婚齡原來為男14歲,女12歲,1929年高速為男女各16歲,1969年又高速為男女各18歲。據法國統計局最近發表的統計資料稱,1992年法國共有27。14萬人結婚,平均結婚年齡為27。5歲。 此外,還有許多國家設有一種"特殊婚齡制度",即當事人如有重大原因、正當理由、或特殊情況等,可向享有特許權的地方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或國王、總統、法官、檢查官及父母、祖父母等申請批準或特許在法定婚齡之下結婚的制度。如女方在法定婚齡前已懷孕,經當事人申請,即可批準其結婚。 為了破除我國封建社會的早婚陋習,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及1934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都規定:"結婚的年齡,男子須滿20歲,女子須滿18歲。"1950年婚姻法第4條規定:"男20歲,女18歲,即可結婚。"

3、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 1980年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適用這一規定時,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問題:

第一,我國幅員遼闊,地域廣大,各地區青年男女的發育成熟程度在時間上難以一致,婚齡過高過低,都會產生不良后果。

第二、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法定婚齡與晚婚晚育的關系。所謂晚婚,是指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結婚;所謂晚育,是指女子24周歲后生第一胎而言。 關于生育最佳年齡,我國醫學界一般認為青年男女在25-29歲之時,此時生命力最旺盛,這個年齡生育,對下一代最佳。因此,把生育年齡確定在25-29歲之間,既符合于晚婚,也符合于優生。

第三,未達法定婚齡結婚的后果。根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未到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結婚登記,宣布婚姻關系無效,收回結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樓上所說的條件不全。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到達法定婚齡(男必須年滿二十二周歲;女必須年滿二十周歲);符合一夫一妻制;沒有禁止結婚的近親關系;亦即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男女雙方只有符合上述條件,其結婚請求才能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

供參考法律條文(2005年新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有配偶者;

(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民法典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不過實踐中一般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精神病這三類疾病。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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