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效婚姻的法律認定:(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無效可分為當然無效和宣告無效。當然無效是指存在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自行主張無效。宣告無效,是說婚姻需要經過宣告確認程序才產生自始至終的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
1、重婚的;
2、有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無效婚姻中的財產是否屬于共同共有財產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綜上所述,無效婚姻中如果是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那么就會按照共同共有處理,即此時的財產是屬于共同共有財產的。如果當事人之間對這部分財產無法協商一致的話,那么將由法院進行判決。
違反法定結婚條件而締結的婚姻是無效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近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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