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沒有戶口本 的,屬于手續不全,不能協議離婚。 2、協議離婚時,需要到夫妻一方 戶口所在地 的民政局 婚姻登記處 辦理離婚登記 。 3、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員需要查驗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后才能辦理。沒有戶口本的,屬于手續不全,不能辦理離婚登記。 4、建議 到戶口所在地 的派出所 補辦戶口本 后,再到 民政局辦理離婚 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 。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法律分析】: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如果是協議離婚,離婚時就需要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等資料,才能辦離婚手續。沒有戶口本就辦理不了。但如果是訴訟離婚,那沒有戶口本也可以離婚,只帶上離婚起訴書、身份證、結婚證,小孩的出生證原件和戶口等資料就可以進入訴訟離婚程序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