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程一、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第一、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二)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處理。
1、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法院經審查立案后,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步驟同上。
在簽收法院的判決書時,代理人應當注意一點,仔細核對國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書中的拼寫是否有錯誤。如有錯誤,修改起來非常麻煩。
第二、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的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解決方式: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認證費用各國使領館不一,但費用相對不高,如,駐日領事館費用約為三千日元左右,我駐美紐約領事館約二十美元左右。
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離婚訴訟。
3、法院擇日開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周后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
(二)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2、法院審查立案后,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
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將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
告七個月,之后,缺席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于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第三、雙方為外國公民,結婚注冊地在國外,現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離婚處理方式。
由于各區法院立案庭辦案人員的認識不同,立此類案件時,可能會遇有一些問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對于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一般受理,并作出調解書。但是,對于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各法院認識不同。
第四、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的處理。
1、首先,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注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后,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后在國內立案。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解決此案的難點之一,在于公證、認證的進行。對于來自香港、臺灣、澳門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以香港為例,該結婚注冊證書,要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證律師進行查證,后出具蠟封的公證文書,再加中國**香港服務公司的轉遞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國法院使用。
2、將結婚注冊證書公證、認證后,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雙方離婚合意,一般可在一個月內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無音信,訴訟期間最長可長達一年半左右。
二、管轄原則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三、涉外離婚中的財產和撫養糾紛
(一)、財產糾紛的解決方式
世界各國的民法規定中都規定了: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注意:
1、基于這一條規定,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么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于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于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爭議。
2、離婚雙方已經在其他國家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處理。如果雙方對位于中國的不動產不能協議解決而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雙方應當首先向提出申請一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雙方在國外的離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請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財產糾紛。
(二)子女撫養糾紛的解決方式
中國法律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關系。
誰知道海 外婚姻國內如何辦理離婚?
對于夫妻雙方一方定居境外或加入外籍或為外國公民,但另一方長期生活在境內的,如果雙方感情破裂,該如何辦理離婚呢?
仙人球提示:
一、離婚方式的選擇
中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并且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達成一致,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領取離婚證;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是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存在爭議,一方或者雙方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對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外國人的,如果在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結婚的,不能到民政局去辦理協議離婚,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親自到場,才能夠確定婚姻關系的解除;如果一方不能回國親自辦理,應當通過起訴方式解決。
在現實生活中,有兩種情形比較常見:一是夫妻一方是外國人,兩人在外國結婚的,比如中國小伙與韓國美女在韓國登記結婚,如果想在中國的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必須持有中國駐韓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頒發的結婚證,否則就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二是夫妻雙方原來是中國公民,后來加入外國國籍,如果結婚登記是在中國辦理的,離婚時可以拿著原來的結婚證在中國的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
二、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1.中國法院受理跨國(境)離婚案件的標準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如果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中國法院是否受理主要根據兩個標準來判斷:一是夫妻雙方的國籍;二是夫妻雙方是否在中國辦理了結婚登記。只要是夫妻一方具有中國國籍,或者是在中國境內辦理了結婚登記,中國法院會受理雙方的離婚訴訟。如果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比較常見的情況是,雙方原來為中國公民,后來都加入外國國籍并且在國外辦理了結婚登記,在司法實踐中,原則上中國法院不受理兩人的離婚訴訟,但是有的省市法院,比如上海市高級法院規定,如果離婚雙方已在上海實際居住滿一年,且共同選擇接受上海市某區法院管轄,該區法院會受理該離婚訴訟,當事人雙方應當向法院提供親筆簽署的《同意某區法院管轄的承諾》或共同在法官面前簽署《離婚起訴狀》。
2. 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1)夫妻一方為外國人,外國人配偶一方居住在國外的
對于嫁了“洋丈夫”或者娶了“洋媳婦”的中國公民,如果要起訴離婚,應當向本人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本人不在戶口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向自己的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經常居住地是指連續居住超過一年的地方。
(2)夫妻雙方均為中國人,一方在國外工作但未取得永久居留權或者綠卡的
對于該種情況,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都應當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夫妻雙方均為中國人,但都在國外生活的
如果夫妻雙方均在國外生活但未取得永久居留權或者綠卡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國外定居的,則需回國向原來辦理結婚登記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向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國外定居的華僑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家的法院認為在哪辦理結婚就由哪個國家的法院管轄,并因此不受理雙方的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向中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辦理結婚登記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家的法院認為在哪辦理結婚就由哪個國家的法院管轄,并因此不受理雙方的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向中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任何一方的原戶口所在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華僑”是指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保留中國國籍的中國公民,而“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后裔。
此外,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涉外婚姻離婚手續應當如何辦理
涉外婚姻離婚手續: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需要攜帶的證件有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護照或旅行證件。經過審查后,認為是雙方真實意思的,準予登記離婚。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涉外婚姻如何離婚和辦理手續
法律分析:涉外自愿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托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要求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國內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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