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我國婚姻法中沒有關于青春損失費的相關規定,如果以青春損失費為由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法院一般都是不支持的。2、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損害賠償金限于四種情況,分別為:(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2)離婚;(3)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1..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520、1314、666”等有特殊含義的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
雖然實踐中對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基于結婚目的發生的遠超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通常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家庭收入情況、相處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作出是否應予返還的認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后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后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避免承擔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責任。
2
戀愛期間,一方或其近親屬以戀愛雙方結婚為目的,自愿贈與另一方財物,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當締結婚姻目的無法實現時,贈與行為失效,贈與人要求對方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贈與財物已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減后返還。
3
因戀愛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解除,一方當事人單純以曾經同居為由請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4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戀愛并贈與財物,如該財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的贈與行為系無權處分,非經追認贈與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該財物屬于贈與方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5
與有配偶者戀愛并贈與個人財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贈與方其已結婚,贈與方以有配偶者欺詐為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并返還財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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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索要 “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分手費既不是侵權責任,又不產生合同責任,更不是不當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合法的贈與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費,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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