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本位繼承的對稱。又稱“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死亡的繼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代位繼承權。源于羅馬法。現世界各國繼承法中一般都有代位繼承的規定,但具體規定卻有所不同,大多數國家只限于死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始發生代位繼承,旁系血親為繼承人時,其子女不得代位;少數國家則無此規定。
二、代位繼承應具備哪些條件
第一,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即繼承開始前,被代位人已經死亡,這是代位繼承成立的唯一原因。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均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三、代位繼承的范圍是怎樣的
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血親繼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發生其子女代位繼承的問題,這是各國繼承法的一致原則。至于哪些血親繼承人能夠作為被代位人,各國的規定差別甚大。綜觀各國繼承立法,關于被代位人范圍的規定,大體有以下類型:
1、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中國繼承法和臺灣地區民法屬于這種類型。這反映了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在繼承范圍問題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條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中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將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臺灣地區民法則一般地將直系卑親屬列為被代位人,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而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
2、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作為被代位人。日本、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民法屬于這種類型。應當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對被代位人的范圍作了限制,即旁系血親作被代位人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親不能作被代位人。
綜上所述,代位繼承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嚴格符合法定的要件,需要被繼承人先于繼承人死亡,而繼承人的主體范圍是特定的,代位繼承人的主體范圍也是特定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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