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系還有什么條件
解除收養關系 就是指對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通過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由于收養關系的解除將會涉及到收養人、被收養人以及送養人的權利義務,因此,解除收養關系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 不履行撫養義務 ,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收養關系成立后怎樣才能解除
根據我國 收養法 中規定: 收養 關系一但確立就不能隨便解除(需要將養 子女撫養 成人),但是收養關系也是可以的,那么 解除收養關系 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有不可調節的矛盾又或者是養子女對養父母不進 贍養 義務的。 養父母與送養人達成解除 收養協議 的。 另外,如果兒童已滿10周歲,需要征求他們的意見。 只有符合以上條件才能解除收養關系。 解除收養關系有兩種方式: 雙方通過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必備條件是: 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孩子未滿10周歲的,需要征求原送養人的同意;滿10周歲的孩子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見。被收養人要想解除收養關系則需要征求養父母的同意。反之亦然。 通過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對財產問題已經有了妥善的處理方式沒有爭議的情況下,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就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公證或登記。(公證機關處理解除收養關系的步驟是:申請、審查和頒發相關證明) 單方面解除收養關系的或者對財產問題有爭議的則通過有關部門的調解審判解除雙方收養關系。 在收養期間如果發現收養人對收養子女不履行 撫養 義務以及虐待子女的情況下,送養人有權解除收養關系 通過上述內容得知,收養人在沒有征得送養人同意的情況下、孩子沒成年時,不可以單方面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已經確立,其法律效力等同于親生父母關系;還得知收養關系的解除要具備雙方都基本同意的情況下,協議解除并去民政局登記或者去公證處公證。 如果收養人將養子女撫養成人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需要支付給養父母相關補償費用。經濟問題導致無法解除收養關系的,有必要通過法律 訴訟 后由法院根據情況依法解除收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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