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精神病可以協議離婚么?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系。
夫妻一方是精神病患者能協議離婚嗎,婚姻法是否有具體規定,法律知識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婚姻法對夫妻一方是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條件雖然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是否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去分析判斷:第一,如果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第二,如果是婚后患精神病,夫妻感情一向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 第三,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根據以上分析,精神病患者不能“協議”離婚。 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也就是說,某精神病患者雖 “答應”離婚了,實際上她卻可能連“離婚”是怎么回事都不知道。正因為如此,我國《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
精神病可以協議離婚嗎?
配偶患有精神疾病可以提離婚嗎?《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明確提出離婚的原因第五項中指出“別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是指前四項法定原因之外的別的原因,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疾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法院明確提出離婚起訴,假如原因創立,經協商失效,法院可以裁定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疾病的狀況有下列狀況:結婚前曾患過精神疾病,結婚后因受某類刺激性發作;結婚前不曾患有精神疾病,結婚后因某類強刺激或創傷導致精神疾病;因精神病遺傳而在結婚后患精神疾病。因結婚前患過精神疾病或因大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疾病,無論是不是瞞報,均并不是準許或不準予離婚的原因。《婚姻法》明文規定的離婚是“情感確已裂開”的緣故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疾病而致,離婚的原因是可以建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疾病而提到離婚起訴的,應最先處理好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定監護人、飲食起居等問題,決不能因離婚而導致當今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解決處理夫婦真實身份問題,務必由自己親自開展,別人是不可以委托履行的,可是,因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情況,也理應重視其支配權,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理應在其精神實質正常的的時間段開展起訴,如果是無訴訟工作能力或是是限定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應由其爸爸媽媽、成年人兒女、一同生話的有扶養關聯的兄妹委托起訴。
如何明確提出離婚申請辦理?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務必合乎離婚的標準,執行必經之路的司法程序。離婚方式:備案離婚(統稱協議書離婚),提起訴訟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要求:“雙方自行離婚的,準許離婚”,就是指備案離婚(協議書離婚)。
備案離婚應由申請辦理離婚的夫婦彼此向民政部門結婚登記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書,并出示企業或居(村)民聯合會證明信,填好《離婚申請表格》,民政部門結婚登記行政機關查確立系夫婦彼此自行,申請報告是彼此真正含意的表述,而且對家中夫妻共同財產和兒女的養育、文化教育、醫療費用的分攤達成共識,民政部門結婚登記機構在接到離婚申請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準許離婚決策,上繳彼此本人的結婚證,發送給離婚證。
精神病人能不能離婚
神病多在青壯年時期發病,有的間歇發作,有的持續進展,并且逐漸趨于慢性化,復發率高、致殘率高,如不積極治療,可出現精神衰退和人格改變,不能適應社會生活。下面就由我為大家整理相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精神病人離婚能協議離婚嗎 精神病人能不能協議離婚,精神病患者不能“協議”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是一種身份關系,因此一般說來,對于婚姻關系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
正因為如此,我國《婚姻登記條例》才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二、精神病人如何離婚 首先,精神病人是不能夠辦理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又稱為自愿離婚,是指婚姻關系而雙方達成合意而解除。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騙、脅迫等情形,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才能有效,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如果一方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應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缺乏達成有效離婚協議的要件,故此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不允許精神病人辦理協議離婚其實是對精神病人利益的保護,以避免精神病配偶利用精神病人的疾病達到自已不可告人的目的。 其次,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如精神病配偶一方存在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條的作出,主要是解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與離婚案的被告混同以及某些精神病人的配偶為了個人利益,既不起訴離婚,也不履行夫妻撫養義務等問題。從適用條件上看,該條只針對已經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為);從法律程序上看,其它有監護資格的人必須先起動一個變更監護關系的特別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訴離婚。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指的侵害手段主要為遺棄、虐待但不限于此,比如說家庭暴力、轉移資產等也包括在內。換言之,只要是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權益的行為,新的監護人就可以代為起訴。 再則,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主動到法院起訴與精神病人離婚,在其利益與精神病人相沖突的情況下,法院應主動為精神病人指定其它監護人作為其訴訟代理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法定監護人應從精神病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它近親屬中指定。如果其它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經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也可以做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法院在確定訴訟代理人時,應從保護精神病人的利益出發,可以征求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意見,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指定監護人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與精神病人的離婚是否能離成,取決于患者的精神病能否被冶愈。不論精神病患于何時,也不論另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情,只要確定是經冶不愈(婚前隱瞞病情的情形)或久冶不愈(一方婚前知情或是婚后得病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不成的,應判決離婚。證明精神病人的疾病存在以上情形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方即精神病人配偶來承擔。
與精神病人能不能離婚,該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首先,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未設監護人的,應按相關法律規定的順序指定監護人代理訴訟。配偶提出離婚訴訟,其監護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參加訴訟。其次,離婚訴訟屬于身份關系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表明是否愿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離與不離這種意見,因此,這類案件應由人民法院裁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一方在婚前隱瞞了自身患有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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