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不管多久都不可以單方面離婚,因為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但是如果分居兩年,以申請訴訟離婚。兩地分居離婚的條件如下:
1、務必是因情感不和而兩地分居。夫婦兩地分居,有根本原因導致的、情感不和導致的、及其彼此志愿協議書兩地分居的等幾種狀況,做為應準許離婚的法律規定情況的兩地分居,務必是因夫婦感情出現問題,情感不和、感情破裂、互相厭煩而導致的兩地分居;
2、兩地分居務必是持續的,且已滿2年。最先,從夫婦具體兩地分居的第二天起算,到向人民法院立案偵查提到離婚訴狀時才行,時間務必滿2年。次之,兩地分居務必是不斷的,兩地分居時間務必持續測算。假如兩地分居后又同居生活,則需從同居生活后又兩地分居的隔日再次測算。不可以把前后左右幾回兩地分居的時間累積測算;
3、夫婦兩地分居的本質是互相執行夫妻房事之責任。針對夫婦因情感不和而兩地分居的了解,不可以只簡易的了解為分離定居。一些夫婦因家中住房條件限制,并不是情感不和也在各自定居。可是,這類兩地分居并不是清除夫妻間的夫妻生活。因此,做為法律規定應準許離婚的夫婦兩地分居的本質,取決于夫婦因情感不和而互相執行夫妻房事之責任,并不斷將近2年;
4、夫婦兩地分居滿2年須以直接證據證實。
分居的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并沒有規定分居了就可以自動離婚,如果想要離婚還是需要到法院起訴或者協議離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分居已經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不認為已具備離婚條件。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兩年,都不是當事人離婚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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