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程序,離婚怎么調解
法院調解離婚案件程序是:1、申請調解。離婚案件可以由當事人申請調解,或者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調解。2、調解動員。法院審查案件,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進行離婚調解。法院向當事人講解相關法律規定,根據當事人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3、協商調停。當事人交換意見,法院進行居間調停。4、調解結束。當事人經過調解后,達成離婚協議,或者沒有達成離婚協議。法院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制作調解書,或者是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調解程序離婚如何調解
離婚調解程序:1、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決定進行調解;2、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進行調解;3、調解結束。且調解成功的,一般需要出具調解書。調解不成,依法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九十四條 調解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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