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1、雙方分居,分居時間持續兩年以上;2、雙方沒有共同財產;3、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法律意見】5、證明夫妻雙方存在婚姻關系的證據有: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其中,身份證、結婚證和戶口簿,比較常見。6、證明夫妻雙方存在夫妻關系的證據有:《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證明有無夫妻關系,有兩類法定的證據,一類是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另一類是其它有關證據,主要包括夫妻雙方的同居或結婚登記的事實,一般比較難舉證。7、證明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有:分居滿兩年,但是分居的原因是因為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其他原因的,一般比較好舉證。
起訴離婚感情破裂證據有哪些
夫妻感情破裂 是一個法律術語,通俗點講,也就是夫妻感情不和到無法挽回的地步。但夫妻感情破裂有一定的標準,普通的夫妻大吵大鬧不能算是感情破裂。通常在 訴訟離婚 中,要求有 證據 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破裂,這樣才有可能準許 離婚 。那么 起訴離婚 感情破裂證據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起訴離婚感情破裂證據有哪些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證據。 1、“ 保證書 ”“道歉書”等, 婚外情 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 嫖娼 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 5、捉奸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搜集難度大,可以采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 侵犯隱私權 。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 證人 證言。 (二)證明實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 傷殘 、傷情鑒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 勞動教養 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 判決書 。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 舉證責任 。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 禁止結婚 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 3、草率 結婚 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6868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形也可以認為感情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 結婚登記 時弄虛作假,騙取 結婚證 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夫妻在鬧離婚時,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堅持離婚的一方就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了。但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如果您不能提供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因此,起訴前您要收集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才行。
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1.有賭博,吸毒和其他惡習的證據沒有改變。有關單位,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賭博和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或者RTL委員會的勞動教養決定。司法部門的有罪判決。親戚,朋友,鄰居的證詞。
2.宣布一方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證據。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3.有重婚或配偶同居的證據。各方之間的信件,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
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
4.有家庭暴力或虐待行為,家庭成員被遺棄的證據。暴力人的供認向婦女聯合會,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投訴和調解的證據。
5.有因情感失調而分離兩年的證據。分居后分別出租的租賃協議或房東的證明以及其他同居證明。當地居民委員會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該法律規定明確了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認定,并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在離婚理由中予以增加規定,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對于認定夫妻感情真實情況,有愿意出庭作證的親戚或是朋友,方式人也可以申請法允許他們到庭對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做出證明。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這樣效力會較高。如果只提交書面證言,法院幾乎都不予采信的。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證明力較大的有:
1、保證書、道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材料。
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電腦日記、聊天記錄等
5、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
7、證人證言。
8、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共同場所出雙如對、攜手擁抱或進入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等。
二、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有:
1、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過書,其中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行為。
2、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4、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時到醫院就診,嚴重的要進行傷情、傷殘鑒定,并保存好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5、有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起證人證言,最好協同證人到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
6、無過錯方事發當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等。
三、證明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有:
1、遭受虐待、遺棄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
2、婦聯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調解記錄。
3、因虐待或者遺棄導致的疾病或傷殘而由醫院出具的四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4、對一方或雙方有虐待對方親屬的事實,鄰居等有關人員的證言。
四、有賭博、吸毒惡心屢教不改的:
1、親屬、朋友、鄰居等證人證言或證明。
2、所在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對賭博或吸毒等行為的教育證明,如證人或證言。
3、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作出的有罪判決書。
五、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
5、雙方的書信來往、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
6、分居期間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證明。
7、分居期間一方在外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等。
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承擔舉證責任。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七、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3、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或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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