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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屬于何種性質的贈與?彩禮返還條件是什么?(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5-03 14:14:00

婚約彩禮

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系基本確定后,按照當地風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因此,若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另一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支付現金等財物,并且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為了與對方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必須給付,具有明顯的地方習俗性,就屬于彩禮。
一、彩禮表現形式的演變《禮記》有云:“男女無媒不交,無帛不相見”。這便是中國彩禮制度的源起。“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其中的“納吉”與“納徵”就是男方向女方家長贈送彩禮。在古代很多時候,“禮”的意義在于表示敬意,而并不看重經濟價值。
新中國成立后,彩禮的形式不斷變化:五十年代的“四個一工程”:床、臉盆、痰盂、熱水壺;六十年代的“三十六條腿”:衣櫥、柜子、桌子、椅子、床;七十年代的“三轉一響”:所謂的“三轉”就是指縫紉機、自行車、手表,而“一響”就是收音機;八十年代的四大件:電視機、洗衣機、冰箱、錄音機;九十年代在八十年代基礎上,又增加了“三金”——金項鏈、金手鐲、金耳環;直到現在的現金、鉆戒等。因此,彩禮會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改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雖然并未禁止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關系,基于當地習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合理金額的彩禮的行為。但是法律也不提倡給付彩禮?;橐鲫P系不成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予以返還。而且并不是一方購買財物并贈予給對方就是彩禮,一定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才屬于彩禮。
二、彩禮的性質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又與對另一半的無償贈與不同,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因此彩禮的本質是附條件的贈與。
三、婚前給一方及親屬的財物是否都屬于彩禮婚前,雙方一般會有大量的經濟往來或購買財物。那么婚前給一方及親屬的財物是否都屬于彩禮也需要依據往來情形分類討論。
若一方的給付不是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不得已而給付的,在當地不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時,是一方完全自愿給付且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則屬于一般贈與行為,不屬于彩禮的性質;若一方的給付僅是日常男女雙方互相表達愛慕之情,或是平常的日常生活臨時周轉或贈與的,屬于一般情誼行為,也不屬于彩禮性質。因此,僅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所給付的相關現金或物品等財物才屬于彩禮的組成部分。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認定為彩禮的情形如下:
1、男方或其近親屬贈與對方的禮物;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達情感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因此,彩禮是一個籠統的描述概念,它會隨著時代的發展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現階段給付彩禮這一行為的本質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故而,以結婚為目的所給付的相關現金、物品等財物屬于彩禮。
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彩禮作為一種有目的的贈與,其目標是為了保障婚姻關系的締結,促成新家庭的組建。通常情況下,如果婚姻登記手續無法辦理或者不具備辦理的條件,則彩禮收受一方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另一方。
一、應當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根據目前學界和實務界的通說,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其贈與目的在于保障婚姻關系的締結,促成新家庭的組建。如果婚姻登記手續無法辦理或者不具備辦理的條件,則無法實現彩禮的給付目的,彩禮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成就,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退還彩禮。
但是,實踐中存在男女雙方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開始共同生活并形成非婚同居關系的情況。雙方雖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但是可能已經舉辦了婚禮儀式甚至生育子女,給付彩禮的目的得到了部分的實現。此時若人民法院簡單地判決全額返還彩禮反而對女方有失公平,或容易引發矛盾。因此實踐中法院審理此類情形的彩禮返還案件時,一方面可釋明相應法律規定,勸解男女雙方補辦登記;另一方面在當事人明確其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給付的數額、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酌情確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
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因此在這一情形下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返還的具體數額法院則通常會根據雙方婚姻維持時間長短,還有雙方對未辦理登記的過錯確定。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生活困難”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實踐中有法院認為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相對困難是指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中的“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指的是導致給付人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的情形。但亦有法院未對“生活困難”的情況進行區分,因此相對困難的情況能否支持返還彩禮的主張尚存爭議。此外,亦有觀點認為在這一情形下應當區分婚姻存續的期間,在婚姻存續期間較長的情況下,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系,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且經過長期共同生活彩禮大多已經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實際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則上所送彩禮對方已經無須返還。

返還結婚彩禮法律規定

一、返還 結婚 彩禮 法律規定 1、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第(二)、(三)項情形請求返回彩禮的,應當以雙方 離婚 為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二、應該返還的 彩禮有哪些 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是否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 彩禮返還 范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疇: 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第二,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賭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六百五十七條 【 贈與合同 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 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實踐中,男女因為結婚彩禮而產生糾紛的情況比較多,主要是圍繞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展開的。這個時候男方的 訴訟 請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要看實際有沒有滿足規定的返還條件了,這方面相關法律中也是有規定的。當然,在一些情況下男方給女方的財物可能并不會認定為彩禮,自然就不能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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