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我們大家是在電視上也好還是在生活中,都是可以看到關于婚姻的離婚情況,通常在離婚之后都是無暇顧及孩子撫養權的,只有到法庭的庭審中才會考慮到撫養權的問題。那么您知道離婚后拒絕探視孩子可以申請更改撫養權嗎?以下就讓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離婚后拒絕探視孩子可以申請更改撫養權嗎 不讓探視子女如果符合請求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是可以變更的。具體情形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才需要變更撫養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二、離婚后怎么拒絕探視是怎么規定的? 探望權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的一種派生權利。夫妻離婚后,基于婚姻關系的各種身份權、財產權歸于消滅,但是離婚并不能消滅父母和子女間的身份關系。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但是,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社會閱歷的豐富,被探望子女可能會認為定期由其他人員陪同的探望不僅會影響學習,而且會在同學或其他人中產生不必要的議論,強烈的自尊心使其不愿配合,甚至拒絕、躲避探望。另外,被探望子女自己還有可能因為受直接撫養方父或母或其他親屬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 對此,應堅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執行,充分尊重被探望子女的意見和感受。《民法典》增設探望權的本意,主要是為了保護離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望者與被探望者雙方都必須有情感交流,關愛心理傳遞的需求,如果在被探望者沒有這種需求或者反對探望的情形下強制執行,勢必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對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權的,法院應當就探望權的行使時間、方式及其他有關問題征詢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同時結合其他實際情況判決和執行;如果子女系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原則上應按照當事人的協商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方案進行判決和執行,但也應當充分考慮子女的感受。 如果被探望子女明確作出拒絕探望的意思表示,則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區別情況對待。對不滿7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拒絕探望,原則上按照協議或者法律文書的規定執行,不必征求子女的意見,但應考慮子女的感受。法院可要求直接撫養方就探望方的探望行為對子女有害進行舉證,否則法院可依法要求直接撫養方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這樣做能夠有效防止有人故意影響孩子的判斷以達到阻撓探望的目的。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能獨立地作出拒絕探望的意思表示,即使有,也很容易受到哄騙、離間甚至威脅,意思表示未必真實。 對已滿7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拒絕探望,法院應在其父母回避的前提下征詢其意見。讓其能較為真實地說出自己的心里話。法院還應當走訪老師、鄰居、居委會等,以探求其真實意思。如果證實是因受挑唆或者威脅而拒絕探望,法院應同意探望方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根據情節決定對直接撫養方采取批評教育甚至是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錯誤,說服子女同意探望,以保障探望權的實現。如果證實是已滿7周歲的孩子獨立自主地作出拒絕探望的意思表示,直接撫養方仍應對孩子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盡量使其接受探望。如果孩子仍然拒絕探望,則不能強制執行。 三、離婚后拒絕探視的理由有哪些 有關孩子的問題一直是離婚后雙方有爭議很容易出現矛盾的問題。有些父母,因為自己的原因會出現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拒絕另一方對孩子進行探視,當我們遇到這類問題時,又應該怎么解決,法律上離婚后拒絕探視的理由又合理嗎,怎樣合理的維護自己的權利通過下文來解決。 (一)根據《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中止其探望權,法定理由 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卻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有確實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并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卻屬不利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暫時中止其探望權。但這并不代表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義務的免除,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內容更加具體規定了:“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這說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如果有正當的理由,我們當然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離婚后拒絕探視的理由阻止對方對孩子的探視,但是當我們是因為自己的原因時,希望大家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事情的解決,否則不僅可能會對孩子造成傷害,同時也不是正確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方式。 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離婚后拒絕探視孩子可以申請更改撫養權嗎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子女撫養關系到孩子的未來的身心成長,是孩子一輩子的問題。如果離婚后發現對方存在不宜撫養孩子的情況出現,另一方可以隨時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 是一個很常見的社會現象,現在的社會,人們對于婚姻都崇尚自由,婚姻就應該跟隨自己的意志來的,這種觀念導致現在的婚姻離婚率逐漸增高。那么關于離婚后不探望孩子怎么辦?擁有孩子的 撫養權 的一方應該盡到 撫養 的職責,但是沒有撫養權的一方也有 探視權 ,探視權人可以選擇探視也可以不探視。 一、 離婚后不探望孩子 民政局撫養權變更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變更,還有就是通過法律的方式, 訴訟 變更,撫養權是依法有撫養能力的人才可以獲得的,未成年人的成長應當在正常的情況下,沒有撫養能力的,適合孩子成長的一方應當具備撫養權。 二、民政局撫養權變更可以嗎? 把小孩撫養權變更過來,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在離婚后,一方或雙方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 子女撫養權 的要求。 (2)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3)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 孩子撫養權 。 (4)撫養權變更需提出 證據 證明 自己帶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5)孩子年滿18周歲的,無需任何人的監護與撫養,所以孩子年滿18周歲后,不再存在撫養權變更的問題。 如果要去變更小孩撫養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 傷殘 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 變更撫養權 的。 雙方簽協議即可,不用到民政局。 變更撫養權的方式: (一)協議變更 無論是 協議離婚 還是判決離婚后,父母要求變更 子女撫養 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法律準許當事人作出協議變更。總之,在出現需要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時,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協商,通過交流達成一直意見,直接變更子女撫養權。 (二)訴訟變更 夫妻走上離婚道路,往往是各種矛盾激化導致的最終結果。因此,很多時候,讓離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氣和地談事情,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是難上加難的事情。因此,但撫養方出現各種問題不再適合撫養孩子時,如果離婚夫妻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同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孩子的撫養權變更不可以通過民政局變更,現行的兩種方式如下: 在男女雙方意見一致的情況下,相較于到法院起訴需要走的法律程序,變更撫養權最快的方法無疑是雙方協議變更。由于戶籍管理部門在辦理 戶口遷移 時對提交的材料審查十分嚴格,不認可單獨的《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因此需要辦理《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公證。辦理子女撫養權變更公證,只需要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制定《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然后到公證處申請公證即可。雙方只要拿著《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公證書到戶籍管理處即可辦理戶口遷移了。 而當一方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而另一方不同意時,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人民法院審理撫養權糾紛問題時,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因此,符合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的任一情形的都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探視權是沒有撫養權人的一方依法享有的,探視權是自己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選擇不行使,法律在這方面是沒有辦法進行約束的,但是對于支付撫養權,如果有存在沒有支付的情況是可以要求 強制執行 的,支付 撫養費 就是 監護人 對于被監護人撫養的義務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