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如何確定孩子的監護人
父母離婚后 孩子的監護人,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確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 權利和義務 ,不滿兩周歲的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孩子,可以由父母商議,如果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離婚后孩子的監護人是誰
離婚后孩子的監護人是誰一、離婚后子女的監護權歸誰
1、離婚后子女監護權一般不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有以下情形的,變更子女監護權: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父母有下列行為,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所以,父母離婚的,仍然由其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是,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或者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就要變更監護人。
父母離婚后孩子的監護權如何確定
一、父母 離婚 后孩子的 監護權 如何確定 父母離婚后,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影響父母繼續做子女的 監護人 ,也就是說,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并不受離婚行為的影響。作為子女的監護人,在離婚后依然需要承擔起對子女的監護職責。 離婚子女的監護權一般繼續歸其父母所有,父母已經去世或喪失監護能力的,那么可以由以下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 子女監護權 可以終止嗎? 享有子女監護權的人必須具有監護能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條規定,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因此,如果享有子女監護權的父母失去了監護能力,也就是說,其沒有足夠的能力來履行監護職責,那么監護權就是可以變更甚至終止的。當然,子女監護權的終止并不一定是享有子女監護權的父母不具備監護能力。 三、監護權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權終止的情形有: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系不復繼續,當然終止。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系理當終止。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 訴訟 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子女監護權是父母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監護權不僅僅是權利,更意味著義務和責任,父母應當妥善行使監護權。如果出現法定原因,那么子女監護權就會終止。當發生子女監護權糾紛時,尤其是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但是,充足的 證據 是打贏官司的必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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