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怎么起訴離婚?
沒有結婚證可以在補辦結婚證之后來起訴離婚。法律規定,去法院起訴離婚是需要有婚姻證明的,也就是結婚證,如果沒有結婚證是不可以起訴離婚的,需要補辦結婚登記證明方可法院立案受理。當事人可以拿著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查到結婚登記的檔案,開具婚姻證明,補辦結婚證。
起訴人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起訴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沒有結婚證怎么離婚?
對于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并要求法院對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對于同居關系,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進行協商處理。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因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者同居關系。對于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并要求法院對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對于同居關系,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進行協商處理。男女雙方只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非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在解除同居關系時,能夠分清財產性質及歸屬的,確定為個人所有;不能分清財產性質及其歸屬的,參照共同財產處理和分割。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沒有結婚證應該怎么離婚?
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愿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這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第二種情況是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要離婚的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調取婚姻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出具婚姻登記證明。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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