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撫養權
哺乳期離婚孩子撫養權一般歸女方,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所以,對于劉女士的情況,如果其沒有上述不宜撫養的情形,是可以得到孩子的撫養權的。
哺乳期離婚程序是:
1、寫民事訴狀;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等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撫養權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孩子由誰撫養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哺乳期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但如果母親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不盡撫養義務等情形,導致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而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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