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財產分為兩部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對一次性發放給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的分割問題,既考慮軍人的服役年限,又考慮雙方結婚的年限,
公平合理地處理,即將發給軍人的上述費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的部分為軍人個人財產。
具體的劃分方法是:用人均壽命七十歲減去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算出軍人自參軍至七十歲的期間,
把國家發給的一次性費用除以前面計算的期間,平均分為若干份,每一份所對應的份額即為軍人自入伍后每年所應當得到的費用。
軍人離婚時轉業費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1、軍人退伍費、轉業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一般以夫妻婚姻關系存在年限進行相應的計算而確定。2、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3、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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